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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恃是老人总是来单位纠缠辱骂威胁一工作人员,还跟随到其家中吵闹数次
湖南-邵阳 08-04 14:35 悬赏 25 发布者:鼠鼠鼠 给我留言 回答:(26)- [山东-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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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想重罚这个闹事者的心理可以理解,但很难重罚。闹事者充其量也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的寻衅滋事,对其进行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就是比较重的,如追究刑事责任他这种情形很难,而且即使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可能判决很重,判个有期徒刑6个月就很重了。
2、像这种老上访户,很多单位都会碰到,领导们也很头疼,罚了更闹,又是一个单位的,领导们恐怕很少想沾惹的。
3、要多加沟通,态度好一些,甚至帮助他解决一些实际的困难,恐怕效果要好些。
4、因此,建议你多加沟通,你给与他行政处罚的同时,向领导反映,帮他解决一些合理诉求和实际困难,他就不会闹了。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温律师您好,情况昨天我们到查了下,闹事者的单位性质不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属于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独立核算事业单位,连差额事业单位都算不上,是办法人登记证书时编办一工作人员搞错了填为全额。后来办保险时又紧急下了函说他们是差额单位。他们的诉求上访了很多年了,能解决的早解决了,这两个诉求单位根本解决不了,他是找单位闹没效果就找个人纠缠,如果该工作人员请假不去单位他就闯进别人家里闹,报警都报了十多次了,民警说他快70岁了,有心脏病,又跟信访有关,不好拘留他。难道就眼睁睁地看着被他缠死吗?
你好!
1、这个单位不是全供单位也不是差供单位,这个工作人员第一次填错为全供单位,上保险是有错误下函说是差供单位,这是造成该单位有关人员信访的重要原因,如果追究起来该工作人员重大失误,造成了这种严重后果,依法需要追究相关责任的.
2、该上访人员七十多岁又事出有因,恐怕有关单位不会处理该人员.
3、希望该工作人员在接待这个信访人员时,加强沟通,说明情况,争取信访人员的理解,这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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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予以立案追究。
您可以搜集相关他非法闯入的证据,证明次数之多及给您的生活造成的严重侵权后果,带着证据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如答案给您带来帮助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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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徐律师!证据我们收集了,录音录像都有,他冲进家里说要死一起死,反正几十岁了,在单位里说除非你死了,要不我天天缠着你。都录好的。只是对方是年纪大的人,法律上要从轻处罚他们,担心只是拘留几天更不好。
你的想法也有道理,但是他已经是个无赖之人,你已经没有什么合情合理的好办法解决这件事情,治安处罚他是合情合理合法啊!他还能够不好到什么程度哪?人有的时候也可能是“不到黄河心不死,不见棺材不掉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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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报警处理
2,建议收集证据,比如录音,第三方在场,拍照等形式固定证据
3,如果该行为给生活造成了严重困扰,且造成实际利益的损失,可以考虑进行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4,,案件中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予立案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希望你早日解决事情!
录音录像都有,只是考虑到对方是快70的人,从法律上不好从重处罚,罚轻了又打击不了他们的嚣张气焰。其实县领导都很重视这件事情的,想狠狠整治他们。
嗯嗯,如果对方一直这样纠缠不休,对工作生活肯定都会有影响,建议找下他的家人,让其帮忙协商沟通,如果还是不行,就走法律程序维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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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其前期严重的违法行为,考虑他年龄问题,您一再忍让,但对方有恃无恐,不能一味放纵其违法行为了。
首先,可以让单位先行调解,对其警告,你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单位有协助、配合你处理的义务,如该闹事人员仍执迷不悔,可以选择直接拨打“110”,报警处理,以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对其进行治安拘留及罚款。
此外,在对方违法过程中,注意录音、录像等取证,保存证据,以利于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如需帮助可进一步追问,如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谢谢张律师,县里领导也非常重视这件事,该闹事者还是县里重点关注的非法上访者,县里也想狠狠处理一下他们。现在这些威胁人身安全和辱骂他人的言论和私闯住宅的证据都有,主要是以法律依据处罚力度不是很大,拘留几天打击不了他们的嚣张气焰。警方也想多搜集证据好一起来惩罚他们已达到震慑目的。
好的,祝愿你早日摆脱目前的烦恼。他目前的违法行为还上升不到刑事处罚的高度,仍然属于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范畴,如果他一意孤行,仍做违法行为,警方可以对他连续拘留,三次以上就可以追究他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相信他不是不懂法,也不是不惧怕法律的严惩性,而是得寸进尺,拿你的善良当软弱,也希望他可以迷途知返,早日清醒。
如需帮助可进一步追问,如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张律师,昨天民警跟说他快70了,有心脏病,他这个事也和信访有关,不好关他,难道就眼睁睁被他缠死吗?他是找单位闹没效果就找个人纠缠了,请假不去单位就闯进别人家里闹了,难道这都没什么办法治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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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访程序和司法程序都走完”是否指其请求有关部门复议或者司法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时,拒绝回复或者回复“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判决或者裁定“维持不予受理决定”或直接“驳回起诉”?
曾律师您好,他们说的办错事现单位领导调查了是没有办错,属于履行职务。上访是他们的情况已经不予受理了,其实已经构成非法上访了,只是对于非法上访的行为没什么惩治力度。司法判决是驳回起诉。这里麻烦的是他是快70的老人,有心脏病,这事又和信访有关,派出所不敢关他。单位领导和他说理反正也是油盐不进,主要是要争取利益。找单位闹没效果,就只有找以前的办事人员纠缠吵闹了,要是请假不去单位就闯进别人家里闹。公安机关也不敢关他,难道就被他缠死吗?
他们说的“办错事”单位新领导到了解是没办错,属于履行职务。上访结果好像是超过期限,现在已经是非法上访了,只是对非访没什么惩治力。司法判决是驳回起诉。现在问题主要是他快70了,有心脏病,这事和信访有关,民警不敢关他。以前是在单位闹但没效果,只有纠缠以前的办事人员吵闹了,要是请假不去单位就闯进别人家里闹,难道就这么被他缠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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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继续骚扰,可报警,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其寻衅滋事或非法侵入住宅/侮辱诽谤的行政处罚责任;
2、因法律程序已走完,对方若继续辱骂侮辱或非法侵入住宅,除了追究治安管理处罚行政责任外,还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恢复名誉 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提起刑事自诉 追究其侮辱诽谤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刑法》
第24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予以立案追究。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2条
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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