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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01-29 08:28  悬赏 5  发布者:FrB8958 回答:(2)
借条:甲借乙人民币20000万元,还款期限2009年2月28日。借款人:甲签名。担保人:丙签名[只是担保人签名无其它说明]。-------后经乙多次向担保人催要,担保人丙于2010年10月8日,2011年7月28日,两次共还乙10000元,丙并在原借条上签名。之后甲恶意拖欠。请问:乙要讼,丙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另:如追诉期限日,在法定节假日内,追诉期是否自行延续几日?乙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甲还清借款,担保人丙一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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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1-29 08:37
答:甲丙承担连带责任,可以选择一个或者两个为被告提起诉讼;2011年7月起诉讼时效为两年。
回复时间: 2012-01-29 09:16
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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