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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法院判的对吗?

河南-周口 11-03 10:40  悬赏 0  发布者:li1966 给我留言  回答:(2)
2008.9.28晚我驾车将路人撞伤,交警判我全责(有照,未喝酒,车有交强险),伤者在医院治疗145天后出院,花费52000元。(我已付治疗费44000元)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交警调解赔偿未果,伤者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再赔付伤者70000元,其中:保险公司37000元(医药费8000元,伤残赔偿24000元,护理费5000元)我再赔33000元(精神赔偿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误工费,伙食费,交通住宿,营养费等计21000元),我认为法院没有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让保险公司足额赔偿,这样判决对吗?请法律内行回答,谢谢!
问题补充:
我的交强险期限是2008.7.4-2009.6.3止,保险公司应该足额赔偿60000元,下余10000元才应该我承担,对不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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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1-03 10:48
1.自2008年2月1日起,交强险限额已提高到12万,其中赔偿项目包括诉讼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如果保险公司被列为被告或第三人,法院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判决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责任。
2.如果该判决还未生效,你可上诉至中级法院,如果该判决已经生效,你可通过申请再审程序解决,也可携判决书去保险公司理赔,尽管法院未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但根据交强险合同约定,你仍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08-11-14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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