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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变保险!

黑龙江-大庆 08-09 16:41  悬赏 0  发布者:ray194…… 给我留言  回答:(2)
2011年9月30日,近中午时我在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中国建设银行(龙兴分理处)的柜台办理存款业务,这时柜台的工作人员叫来在大堂的一位穿着银行制服的工作人员,接着这位工作人员就向我推荐说:存定期不合算,以前买过理财产品吧?我说:没有。然后她说:我们现在有一款理财产品,收益比定期要高,有返现,你可以拿着返回的几千块钱去旅游啊,还有每年有分红,这个产品很行销的,只要每年存2万,存满5年,还可以终身受益,就当是领养老金,给自己多份收入,而且和定期一样,到期可取。如果返现及红利不支付的话,收益会更高,因为我们是复利。”我说:“我还没买过理财产品,有风险吧?”她说:“建行的产品都是不错的,放心,您的资金是安全的,带身份证没,把身份证给我复印一下。”这个产品没什么太大风险,放心,您的资金是安全的,把这句话抄一下,然后签上名字就可以了。”我按照她的指点抄了一句话,签了名,拿了她给的产品资料并对她说,“如果以后有好的理财产品希望能告知。”她说:“好的,好的,一定的,我们留了你的电话,还会回访的,如果你接到我们的回访电话时,只要回答是,知道就可以了,放心吧,这个产品很好的,有很多人买了,难得有这样的机会的,有独立的账号,你的资金绝对安全,就等着收益吧。”我在她的“注意安全”友好提示声中离开了建行。回去后把产品资料也没看放下就去外地上班了. 5年后的今天现在人在北京准备要购房取这笔钱的时候却告知我只能取出9万3千多块钱,还是算退保形式.银行完全是虚假宣传: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相关的信息披露违规隐瞒,进行了虚假的宣传。

银行属于代卖保险,银行只强调收益不提及风险的行为本身涉嫌欺诈,但因银行属于中间机构,最终承担责任的还应是保险公司。储户要想要回钱,是否可以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要回本金?
而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合同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造成保险合同无效。
但是我现在却只能和保监会写个投诉,他们联系我说没啥用!
这帮卖保险的还有天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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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8-09 16:51
你好,可以搜集证据诉讼解决
追问:

证据都包括什么啊,现在没办法了5年前的事情了,当初就是银行办,具体过程上面都写了,他们在弄这个之前其实早就想好对策了,取证好难!

回复时间: 2016-08-09 16:52
你好,只能想办法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到法院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可以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追问:

取证好难!现在没办法了5年前的事情了,当初就是银行办,具体过程上面都写了,他们在弄这个之前其实早就想好对策了,我现在唯一能拿出来的就是他们给的保单和银行的代理单,只能说超级不正规连条款说明的都,但是他让我签的那句话就是本人已经核实条款的这类,我想问下如果走起诉到受理就我这啥都没有的证据,是不是只能吃哑巴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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