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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多次到乌鲁木齐市局反映派出所民警为黑势力团伙提供保护,市局一直不给任何书面答复,我能起诉市局吗?
01-31 16:32 悬赏 20 发布者:wjx111……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崇文区 回答:(2)
关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派出所所长李永民和民警王毅充当马海平等黑势力团伙保护伞故意灭失重要证据(现场监控录像和现场被砸饭馆相片)伪造证据因劝架殴打受害人王建新的情况反映
上级主管部门:
我是受害人王建新,现年38岁,现就2010年8月19日在未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733号金特鱼庄发生的以马海平、陈广义、牟卫星等黑势力团伙将正在吃饭劝架的受害人打成重伤,而所辖地派出所所长李永民和民警王毅渎职不作为,充当其保护伞,致使被告人在潜逃半年后相互串供,把我因劝架被打成重伤变成因我耍流氓被打成重伤案件,并故意将案件重要证件(现场监控录像和被砸饭馆相片)灭失,作伪证,使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责任,对受害人案件拖延办理等情况反映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经过:2010年8月19日晚23时许,我和同事三人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733号金特鱼庄吃饭,因鱼庄将餐桌摆放在上二楼的楼梯口,二楼足浴老板认为挡住了上下楼的通道影响了生意,足浴店看场子的马海平(绰号马斌)就对鱼庄大骂,我上前劝阻,马海平叫来陈广义、牟卫星等黑势力团伙见到我后就用钢管向我头部猛砸,当场将我打的昏死过去,同时饭馆被砸。
二、派出所所长李永民和民警王毅的渎职不作为:
1、出警不及时,案发报警后30分钟左右才到达案发现场,不及时将案件定性、立案侦察,对犯罪嫌疑人不采取任何的强制措施,
2、2010年10月13日才立案,2010年10月18日确定犯罪嫌疑人(而我家人在案发第二天就从民警王毅口中知道犯罪嫌疑人是马海平和陈广义). 2010年10月25日上网追逃犯罪嫌疑人,把案件一分为二,不提砸饭馆。
3、案发后从没有主动找过我们,家人一次次询问案情,办案民警王毅却说犯罪嫌疑人的老大要找我家人调解,后无消息。
4、没有在第一时间出据法医鉴定委托书,经家人一再追要才于2010年9月2日出据法医鉴定委托书
5、不及时给证人做笔录、不对案发现场围观群众进行调查,第一证人于2010年5月25日才在开发区刑警队做笔录。
6、足浴店于数月后迅速闪躲,饭馆因怕犯罪嫌疑人及团伙再次闹事转让。
7、我经多方反映,案子在2010年12月9日才从派出所移交开发区刑警队,因现场监控录像和被砸饭馆相片等许多关于案件的证据被派出所隐藏,无法取证,改变了案件的性质。
8、2010年9月8日派出所民警王毅在医院给我做笔录,当时我脑子有伤不认识字,也没在笔录上按手印,可在2011年10月25日在乌鲁木齐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时我看到笔录已不是当时的笔录,而上面却有手印。
9、案发后,派出所长李永民说要一网打尽犯罪团伙,让足浴店在两天之内关门,却没消息。
10、2011年5月31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刑警大队对陈广义行政拘留15天罚款500元,2011年8月22日又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乌鲁木齐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批准逮捕。
11、三次公开开庭派出所都未出示现场监控录像和现场被砸饭馆相片,意欲何在?至国法于何地?
三、派出所所长李永民和民警王毅充当黑势力团伙保护伞,马海平(绰号马斌)、陈广义、牟卫星等团伙成员多次为足浴店出头收取保护费。
四、本案应当依法追究参与本案的团伙三人的法律责任,并追究窝藏、包庇、做伪证的犯罪嫌疑人马海平的老婆谢红霞的法律责任。
五、本案应当依法追究充当黑势力团伙保护伞、故意渎职不作为的公安民警李永民、王毅的法律责任。
六、本案应当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综合所述,由于以马海平等黑势力团伙在当地为非作歹,故意制造事端,进行打砸,毁坏他人财物和伤害他人身体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取缔和追究刑事责任。作为维护当地治安和打击追究违法犯罪的人民警察,却不履行法定职责,故意拖延办案,不及时调取证据,不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并故意将案件重要证据(现场监控录像和被砸饭馆相片)灭失,改变案件性质,为黑势力团伙开脱罪责,并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不能得到救济。由于以上行为,给当地个体户造成恐慌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导致部分个体户弃店经营和怨声载道。因此,请求主管部门为保一方平安,除恶打黑,为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依法追究犯罪行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电话:13579867010
上级主管部门:
我是受害人王建新,现年38岁,现就2010年8月19日在未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733号金特鱼庄发生的以马海平、陈广义、牟卫星等黑势力团伙将正在吃饭劝架的受害人打成重伤,而所辖地派出所所长李永民和民警王毅渎职不作为,充当其保护伞,致使被告人在潜逃半年后相互串供,把我因劝架被打成重伤变成因我耍流氓被打成重伤案件,并故意将案件重要证件(现场监控录像和被砸饭馆相片)灭失,作伪证,使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责任,对受害人案件拖延办理等情况反映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经过:2010年8月19日晚23时许,我和同事三人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733号金特鱼庄吃饭,因鱼庄将餐桌摆放在上二楼的楼梯口,二楼足浴老板认为挡住了上下楼的通道影响了生意,足浴店看场子的马海平(绰号马斌)就对鱼庄大骂,我上前劝阻,马海平叫来陈广义、牟卫星等黑势力团伙见到我后就用钢管向我头部猛砸,当场将我打的昏死过去,同时饭馆被砸。
二、派出所所长李永民和民警王毅的渎职不作为:
1、出警不及时,案发报警后30分钟左右才到达案发现场,不及时将案件定性、立案侦察,对犯罪嫌疑人不采取任何的强制措施,
2、2010年10月13日才立案,2010年10月18日确定犯罪嫌疑人(而我家人在案发第二天就从民警王毅口中知道犯罪嫌疑人是马海平和陈广义). 2010年10月25日上网追逃犯罪嫌疑人,把案件一分为二,不提砸饭馆。
3、案发后从没有主动找过我们,家人一次次询问案情,办案民警王毅却说犯罪嫌疑人的老大要找我家人调解,后无消息。
4、没有在第一时间出据法医鉴定委托书,经家人一再追要才于2010年9月2日出据法医鉴定委托书
5、不及时给证人做笔录、不对案发现场围观群众进行调查,第一证人于2010年5月25日才在开发区刑警队做笔录。
6、足浴店于数月后迅速闪躲,饭馆因怕犯罪嫌疑人及团伙再次闹事转让。
7、我经多方反映,案子在2010年12月9日才从派出所移交开发区刑警队,因现场监控录像和被砸饭馆相片等许多关于案件的证据被派出所隐藏,无法取证,改变了案件的性质。
8、2010年9月8日派出所民警王毅在医院给我做笔录,当时我脑子有伤不认识字,也没在笔录上按手印,可在2011年10月25日在乌鲁木齐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时我看到笔录已不是当时的笔录,而上面却有手印。
9、案发后,派出所长李永民说要一网打尽犯罪团伙,让足浴店在两天之内关门,却没消息。
10、2011年5月31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刑警大队对陈广义行政拘留15天罚款500元,2011年8月22日又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乌鲁木齐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批准逮捕。
11、三次公开开庭派出所都未出示现场监控录像和现场被砸饭馆相片,意欲何在?至国法于何地?
三、派出所所长李永民和民警王毅充当黑势力团伙保护伞,马海平(绰号马斌)、陈广义、牟卫星等团伙成员多次为足浴店出头收取保护费。
四、本案应当依法追究参与本案的团伙三人的法律责任,并追究窝藏、包庇、做伪证的犯罪嫌疑人马海平的老婆谢红霞的法律责任。
五、本案应当依法追究充当黑势力团伙保护伞、故意渎职不作为的公安民警李永民、王毅的法律责任。
六、本案应当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综合所述,由于以马海平等黑势力团伙在当地为非作歹,故意制造事端,进行打砸,毁坏他人财物和伤害他人身体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取缔和追究刑事责任。作为维护当地治安和打击追究违法犯罪的人民警察,却不履行法定职责,故意拖延办案,不及时调取证据,不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并故意将案件重要证据(现场监控录像和被砸饭馆相片)灭失,改变案件性质,为黑势力团伙开脱罪责,并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不能得到救济。由于以上行为,给当地个体户造成恐慌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导致部分个体户弃店经营和怨声载道。因此,请求主管部门为保一方平安,除恶打黑,为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依法追究犯罪行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电话:13579867010
问题补充:
2010年8月19日我劝架让黑势力团伙打伤致残,现场监控录像和现场相片都被派出所毁灭,包庇黑势力,致使第三名犯罪嫌疑人到现在任然逍遥法外,三次庭审都没出示,我多次到分局、市局、公安厅、政法委、检察院、人大、区政府、市政府、法院等部门反映,新疆的媒体也多次报道了我的遭遇,可是在没监控录像和相片的情况下,就多次开庭,至法律的尊严不顾,我上访无门,还被辱骂,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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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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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02月02日 09时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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