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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占用土地的事件

广东-清远 01-17 11:47  悬赏 5  发布者:yd6666 给我留言  回答:(0)
甲某:多次强抢集体用地者
乙某:村民,我兄弟,砍其果树者

  英德某农村,多年来,甲某多次强占土地,引起多次纠纷,镇政府多次出面调解(有调解书),仍末成功调解,甲某在没有跟村签定任何出租合约情况下,继续强行在集体土地上种上桔子树。经村委会决定,集体用地不能被个人强占,镇政府无法保护自己的土地,只能自己砍其果树,以保集体用地。
  乙某应村委会的要求,砍其种值在村土地上的50多颗桔子树。
  英德公安局刑警支队以乙某破坏生产罪的罪名,捉了村内三人。
  本应当地派出所处理此问题,但听闻,甲某认识某英德公安局刑警支队的人员,由英德公安局刑警支队捉了村内三人,被刑警支队人员打了一顿,乙某一力承担些这些责任。
  乙某从2010年1月5日到2010年1月17日,仍末放出来。
  按物价局打出来的价格,50多颗桔子树,需赔偿7500元,乙某同意,村委会也同意。但甲某提出全村人每人需签名一致通过,同意此地为甲某所有。
  甲某继续强抢土地……查其土地证,其非此地的1966年土地证,据说,去了英德公安后,此证上有新鲜的涂改字迹。
  甲某继续强抢土地……并末受到任何惩罚。
  乙某因集体事仍在监狱,今天已是第11天,听说以破坏生产罪,判刑坐牢2年至3年。
  请问,乙某破坏生产罪罪名是否成立,会不会坐牢?甲某是否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该怎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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