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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请教问:业主代表资格认定有哪些要求?

上海 08-11 14:19  悬赏 0  发布者:千百度68 给我留言  回答:(0)
【民法通则】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核查物业费期限可否按此条规定,往前追朔两年?

:沪办【2009】51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第 二 条 有规定: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知法守法、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和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凡有违法搭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拒交物业服务费和维修资金、违规出租房屋等情形的业主,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和换届改选小组成员,也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请问:1)“违规出租房屋”有核查期限吗?
2)“拒交物业服务费和维修资金”有核查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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