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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老干部住房标准

四川 08-11 17:28  悬赏 0  发布者:梁新伟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父亲是抗战离休干部,享受厅局级生活待遇,2000年购老院子房改房84平米(90年建),当时单位正在为职工建新住宅区,分配时,老人不愿意去,单位就将老院子的旧房(80年建)一套约60平米住房作为面积补偿分配给我父亲使用。单位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只办理了84平米那套,一直没有办理60平米这套房产过户手续。我作为儿子,自2000年起,长期和父母居住生活在一起,并开始居住这套60平米的这套住房。现在父母都已过世,单位却要以产权属单位的,强行要收回这套住房,我该如何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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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8-11 20:10
单位是可以收回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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