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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

湖北-武汉 08-12 10:06  悬赏 10  发布者:cqj268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与老公同一天先后在同一家超市购买同一款过期食品,老公购买的6.9元, 我购买的13.8元,我和老公是分别投诉的,我老公的赔偿协议是在投诉日之后第3天就由食药监局三方约见,当场达成协议(超市赔偿了800元)。而我的投诉是在投诉之日后,食药监局第8天才跟我电话联系(从头到尾一直没有约见),说稍后由超市工作人员跟我联系,自行协商,隔天后超市人员跟我约在四天后到超市协商,因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次日食药监局工作人员询问我与超市方协商情况后,告知我他的投诉回复期已到,说无法达成协议,就此结案,要我跟超市自行协商,同意超市事先提出的赔偿条件,要不就直接到法院起诉。而超市此时的态度也变了,以我和老公是夫妻关系,否定了当初协商时所给出的条件,还挂我电话。我想了解的是如果我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时会把我的案件和我老公已达成赔偿协议的事关联起来吗?毕竟老公和超市已经达成协议,已既成事实,会被推翻合并审理吗?因为在网上看到一个案例(是无锡的一对夫妻,和我的情况一样,就是购买商品的价值高些,分别为419.6元和37.9元,因杨女士和李先生于半小时内在同一门店购买相同涉案产品,虽然分别结账,但因二人系夫妻,基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关系,应当认定是夫妻共同的连续购买行为,故应当一并适用十倍赔偿规则。又因为杨女士和李先生所购买的2种商品的十倍赔偿金总额已超过1000元下限,故按照商品实际价格的十倍分别支持二人的赔偿金主张,不再单独对李先生所购商品分别适用1000元下限进行赔偿。为此,法院判决超市分别退还杨女士、李先生的货款416.9元、37.9元,并分别向杨女士、李先生支付十倍赔偿金4169元、379元)。想听听您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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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8-12 10:39
您好,就我看来,您说的是商品质量问题,而超市售卖问题商品的责任是针对每一个消费主体的,虽然在法律上你们夫妻确实属于日常家事代理关系,但是在经济上你们属于两个独立的消费者,超市应该针对双方分别赔偿。
追问:

如果我对该事进行起诉,多长时间内起诉有效,在起诉前我能向其他职能部门进行投诉维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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