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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交通民事赔偿命案,四名原告,儿媳和孙子采取隐瞒的手段,哄骗父母办了公证授权委托书

新疆-哈密 08-13 12:41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外地交通民事赔偿命案,四名原告,儿媳和孙子采取隐瞒的手段,哄骗父母办了公证授权委托书,偷领全部赔款 判决日期还有三四个月就两年了,五六十万的赔偿金父母没拿到一分钱,四原告共请的代理律师也不管,无奈父母将媳和孙一起起诉到户口所在地法厅,庭审中儿媳突然承认自己为多获赔偿,向原审法院提供伪造虚假证据,本地法院驳回了父母的诉状,并下达了判决书。本地法院没有告知原审法院在庭审时出现的问题情况。别的什么都不管。让父母到事故发生地法院要求重审。事发地现任法官以谁承办谁负责为由,不给重审。原承办法官已调外区域工作并以判决无过错为由不管,让找审判监督厅,审监厅法官以已过6个追诉期为由不给立案,说你要告,找律师找检察院去  也不管,《可是该给父母的判决书要了一年多,才拿到,父母为了要判决书没少找村干部和司法所,可儿媳谎称没有就是不给,并为此报警,惊动民警和村干部及驻村干部都来体查情况》现在的情况是违法了犯罪了没人管,这给那些准备的,还没准备的人犯法带来了福音,带来了<违法犯罪说明书>。涉及几万或十几、二十几万的不当得利,犯法的行为。就以民事案件已过期限为由不给立案,也不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放纵犯罪,以此类推,在不可告人的情况下,采取隐瞒欺骗躲避的行为把案件拖过期,那就可以高枕无忧坐享其成,何乐而不为呢??我在想,法律真的 很公 很正 很平 很威严吗?这只是对抱有侥幸心理的人来说。谁主沉浮? 问题1、象这种情况存不存在过期问题?能立案吗?在哪立案重审? 问题2、承办法官终身负责制的用途是什么?象这种情况承办法官是否需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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