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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有关问题

山西-太原 01-18 22:44  悬赏 0  发布者:wmlbf 给我留言  回答:(2)
房子是我父母在世时我父亲单位的房改房,有2000年颁发的“大红本”房产证(性质为“私有房产”)。母亲无工作,家庭妇女。
    母亲2001年去世,父亲2004年1月去世。
    2003年9月我父立有自书遗嘱,“根据老年法第13条及19条”进行财产的处理。一式3份,打印件签名为我父亲自书,我与弟弟均签字同意处理方法,均无手印。(有草稿为我父自书,有签名,日期比打印件早)。
    主要内容为“我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有一男一女,二儿子有一女。我愿把我的一套楼房赠予我的大孙子(我的儿子)。注明了房屋坐落、购房价、2004年的评估价为3万。哥哥补偿弟弟3万元。
    我父2004年1月去世后,我2005年2月付给我弟弟3万元。
    现我弟弟提出房产有他的一份,按现房产评估价(每平米3千元)要求一半的权益,及我儿子结婚前房屋出租一半收益。
    我弟弟以上要求是否合理,恳请答复。
问题补充:
哥哥补偿弟弟“年万元”应为"3万元"。
恳请在1月21日前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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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1-19 23:07
关键看证据情况
回复时间: 2010-01-20 21:04
你好,依据继承法第十六条,遗嘱系你父亲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你弟弟主张不合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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