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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关于必须生育的条款是伐可以公证

上海-卢湾区 02-05 22:27  悬赏 0  发布者:锕黛 给我留言  回答:(6)
(三)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结婚(以婚宴为准/2012年几月几号)后,在女方排卵期间进行怀孕,直到成功怀孕为止。任何一方以任何理由延迟或违反此项协议,婚姻即告终止,并赔偿一方在婚姻期间的所支付的所有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XXXXXX。
(四) 成功怀孕后,男方有义务照顾女方生活起居等各方面,直至分娩。
(五) 在怀孕期间及生产后的康复期,男方有义务承担女方合理的营养费以及其他合理的产检费用。
以上条款是否合法,如果去公证 是否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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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2-06 12:50
不会公证
回复时间: 2012-02-05 23:03
该条款内容不合法,应当不予公证。
我的补充: 2012-02-05 23:04
具体意见我们不便在此公示,建议联络我们。
回复时间: 2012-02-06 00:11
公证处一般不会对此类条款进行公证,可变通处理。
回复时间: 2012-02-06 01:48
这是结婚协议还是代孕协议?我有理由怀疑此处的所谓“结婚”不过是掩盖不领结婚证的非法同居的幌子而已。女方如果有起码的尊严的话,不应该接受这种没有一点人味的人肉交易。
回复时间: 2012-02-06 13:33
不能公证的
回复时间: 2012-02-06 14:04
您好!不会被公正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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