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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伤害

江苏-无锡 02-06 09:35  悬赏 0  发布者:AINIKQ 给我留言  回答:(3)
儿子今年3岁,刚报名上了幼儿园,脸上被小朋友咬破皮看见鲜红的肉了。老师当时也在场。后来电话联系我们双方家长。学校老师带着对方家长陪同我们去了医院抹了点药膏,学校方只是口头道歉。我们家长双方约定如果孩子留有疤痕由对方负责治疗。如果不留下疤痕,这事就算了。经过这件事件以后,孩子有很长一段时间在家休息的。事过半年,脸上的牙印还很明显的在那。试问律师我应该怎么办?下学期学费该怎么交法?
问题补充:
谢谢各位法官.今天去电话给校方了。校方的语气很强硬。把所有责任都推卸到对方家长身上了。强调学校学费的事情是板上定钉事情,一文不少的,学校只负责教育问题,校方已经教育小孩子不咬人了就完事了,责任不是没有,但是不涉及到减免学费上面。我孩子这段时间没去学校的损失她也不认同。她的观点是你上则上,不上可以到别处。校方会通知对方家长,协调我们去医院再去看一下。那园长说话的态度仿佛法律是她制定的,一条一条的在那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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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06 10:32
学校方面有赔偿责任。可以交涉,减免学费。欢迎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2-06 10:34
令郎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双方家长关于事后医疗费用承担的约定是有效的。
    如果幼儿园老师在被咬之前没有尽到管理教育的义务 则校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种情形下你可以主张少交或者不缴下学期学费。
回复时间: 2012-02-06 12:30
你好,未成年人在学校发生人身损害,校方是有赔偿责任的。如果校方在责任内不赔偿,那么可以少交学费。建议带着孩子先找医生,尽快整形,恢复原样。费用由对方家长和学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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