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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工伤死亡如何赔偿

云南-昆明 02-06 10:04  悬赏 0  发布者:vfH7048 回答:(7)
我家雇了3个人挖土方(是讲好单价包给领头的,并且是领头的自己找人来干的,而且发生意外死亡的是领头的叫来的人,)然而在挖土方的过程中不幸意外塌方发生事故导致死亡,请问应如何赔偿,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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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2-06 14:50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标准赔偿。
赔偿包括:丧葬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
回复时间: 2012-02-06 10:04
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规定,给予赔偿
回复时间: 2012-02-06 10:06
关键是对方的情况。建议当面咨询律师解决为好。
回复时间: 2012-02-06 11:52
得看是否是承揽合同,如果不是就得按人损解释赔偿,赔偿标准得看具体情况如果是承揽合同可能无责任或责任较小
回复时间: 2012-02-06 22:12
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当赔偿死者家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具体情况,可以来电联系。
回复时间: 2012-02-06 23:21
您好!如果当时包给领头的时候约定的是把这个挖土方的事情包给领头的,他完成挖土方的工作您再支付报酬,并且您对其完成这项工作也没有指挥和管理的话,你们之间属于加工承揽关系,承揽人在这个过程中有人遭受伤害,您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证明你在比如选人、指示方面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是您雇佣他们直接来替您干活,那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您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关键是看您们之间的关系是加工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回复时间: 2012-02-07 16:49
视具体情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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