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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煤矿工作,查出矽肺三期,被监定三级工伤,该怎么寻求赔偿
安徽-宿州 08-15 12:30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3) 在煤矿工作,查出矽肺三期,被监定三级工伤,该怎么寻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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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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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8-15 12:34
咨询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辽宁-沈阳]
- 110网律师
- 6090020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8-15 12:36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赔偿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8-15 12:40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可以参考2016年合肥三级工伤能赔偿多少钱?
合肥律师解答:一次性获赔106万元,生活护理费为68万元以上(只能按月支付,要求一次性赔偿的社保局不支付),辅助器具费12万元以上(只能按月支付,要求一次性赔偿的社保局不支付),以上合计176万元以上(除去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按月工资4000元的30岁男性为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用
根据医院发票计算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伤残津贴(与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能共存):本人工资×80%(按月支付,支付到男60岁、女50岁退休止,与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能共存,只能择一)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未买工伤保险农村户口劳动者或建筑领域农民工,与伤残津贴不能共存):本人工资×220个月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按时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本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待遇率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三级为220个月。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按对应的等级待遇减少4个月。
五、生活护理费:((苏义飞律师2016.7.5更新)5484元×40%(按月支付,支付到男60岁、女50岁退休止)(只能按月支付,要求一次性赔偿的社保局不支付)
法律依据:
《(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
法律依据: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七、住院护理费:(苏义飞律师2016.7.5更新)5484元×80%×住院月数(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2013年)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八、住院伙食补助:20元×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一、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九、辅助器具费:(只能按月支付,要求一次性赔偿的社保局不支付)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和延长使用年限给予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提出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用,但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对距统筹地区平均余命不超过2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第八条 辅助器具费用支付额度为年度定额标准乘以工伤职工确定的更换年限。最高更换年限为10年。对距平均余命不超过1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第九条 工伤职工在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时,配置超出费用支付额度的辅助器具,超出的费用由工伤职工自理;配置低于费用支付额度的辅助器具,按实际费用结算。
十、辅助器具维修费
法律依据:
《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七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并与工伤职工签订培训、保养、维修服务协议。
十一、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法律依据:
(1)《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2)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工伤康复的,其工伤康复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康复效果明显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估确认,工伤康复期可以适当延长,康复期与停工留薪期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康复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十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
十三、交通费
合理的交通费用,凭发票
合肥律师解答:一次性获赔106万元,生活护理费为68万元以上(只能按月支付,要求一次性赔偿的社保局不支付),辅助器具费12万元以上(只能按月支付,要求一次性赔偿的社保局不支付),以上合计176万元以上(除去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按月工资4000元的30岁男性为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用
根据医院发票计算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伤残津贴(与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能共存):本人工资×80%(按月支付,支付到男60岁、女50岁退休止,与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能共存,只能择一)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未买工伤保险农村户口劳动者或建筑领域农民工,与伤残津贴不能共存):本人工资×220个月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按时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本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待遇率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三级为220个月。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按对应的等级待遇减少4个月。
五、生活护理费:((苏义飞律师2016.7.5更新)5484元×40%(按月支付,支付到男60岁、女50岁退休止)(只能按月支付,要求一次性赔偿的社保局不支付)
法律依据:
《(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
法律依据: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七、住院护理费:(苏义飞律师2016.7.5更新)5484元×80%×住院月数(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2013年)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八、住院伙食补助:20元×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一、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九、辅助器具费:(只能按月支付,要求一次性赔偿的社保局不支付)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和延长使用年限给予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提出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用,但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对距统筹地区平均余命不超过2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第八条 辅助器具费用支付额度为年度定额标准乘以工伤职工确定的更换年限。最高更换年限为10年。对距平均余命不超过1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第九条 工伤职工在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时,配置超出费用支付额度的辅助器具,超出的费用由工伤职工自理;配置低于费用支付额度的辅助器具,按实际费用结算。
十、辅助器具维修费
法律依据:
《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七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并与工伤职工签订培训、保养、维修服务协议。
十一、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法律依据:
(1)《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2)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工伤康复的,其工伤康复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康复效果明显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估确认,工伤康复期可以适当延长,康复期与停工留薪期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康复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十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
十三、交通费
合理的交通费用,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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