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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二审仍在基层法院进行,合理吗?

 08-15 14:01  悬赏 0  发布者:网友地区:浙江-浙江 回答:(1)
朋友故意伤害罪(重伤)被判九年,一审在县级法院判决,朋友不服上诉,目前已由市法院派发通知,二审仍然在县法院进行,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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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6年08月15日 14时05分
你好,刑诉法对上诉审理法院作了明确规定,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县级的上一级法院就是市法院,你朋友上诉二审应当是市法院法官审理。 同时刑诉法对二审开庭地点并未有严格限定在本单位,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也就是说,市法院法官可以到一审县法院,占用县法院审判庭审理二审案件,你所说的二审在县法院进行并不代表县法院法官审理,当然,如果是县法院法官主审二审案件就是错误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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