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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纠纷

江苏-镇江 02-06 18:27  悬赏 0  发布者:lxhqia……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2年同村村民(原告)户口迁入南京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在当时行政村领导的协调下,原告与本人(被告)达成土地经营权转入意向,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但当时行政村未出具证明材料并办理土地证变更手续。近10年,有关该土地所有税费或政府补贴款均由本人缴纳或收取,有行政村开具的单据。2011年,原告以土地证为凭证,起诉本人,要求收入土地的经营权,在走司法程序等待法院判决过程中,强行组织人员收割稻谷,并将本人打伤。本人查阅了土地法,根据土地法第26条规定,现咨询对方为非农业户口,有权收回土地的经营权吗?且本人被对方打伤后,派出所迟迟未作出处理决定,本人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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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18 16:08
非农户口是不分配土地的,建议你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完整的土地流转手续,以避免其他问题,对于派出所的不作为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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