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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规定

新疆 02-07 02:22  悬赏 0  发布者:YZP197…… 给我留言  回答:(1)
武警部队计划生育规定中,关于新疆总队警官结婚后(夫妻一方在部队,另一方为城镇居民),夫妻中在部队一方为少数民族(侗族),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生第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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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2-18 08:46
以下的是我国政策规定可生二胎的情形,可做参考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具体部队上是否有另行的规定建议还是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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