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李波  年遇春  吴健弘  申维丰  朱建宇  
已解决问题

未婚怀孕4个多月.因性格不和.男方提出分手.女方要求赔偿金高并带有要胁.请问怎么办

 02-07 11:06  悬赏 0  发布者:刘明王 给我留言 地区:湖南-长沙 回答:(4)
未婚怀孕4个多月.因性格不和.男方提出分手.女方要求赔偿金高并带有要胁.请问怎么办
问题补充:
经人介绍的.且发现女方精神有点问题.媒人及她父母都隐瞒了这件事.现在女方开口还要价太高.且款只转她卡上并不想打收条证明.还讲收了钱可能也想生下来.请问用什么方法解决呢.如打官司.男方能胜吗.责任大吗.需不需要赔偿什么费用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2月07日 11时55分
男女未经登记即进行同居的,不是夫妻,在法律上不受保护。
你如果现在发现女方有问题,双方性格不和,可以解除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的,男女任何一方均不需要向对方进行任何赔偿。
当然,对于同居期间如果取得的财产,应进行分割,一般平均分配。
最后,对于怀孕的小孩,劝女方进行人流,因为未结婚办不到准生证,违反了国家的计生政策。
希望以上的建议能对你有所帮助。
我的补充: 2012-02-07 11:57
你现在最好的方法就是冷处理,不见,不问,不争吵,也就是不接触,更不要进行任何赔偿。
如果女方执意要生下小孩,大不了支付一半小孩的抚养费,仅此而已。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07 11:21
法律没有关于赔偿的规定.
回复时间: 2012-02-07 12:08
要求赔偿很正常 法律无规定 毕竟有伤害 并非要挟
回复时间: 2012-02-07 12:13
您好!提供一个案例给您参考!!!觉得满意,请予采纳!!!

本报讯 (记者王丽娜)张函(化名)未婚生子,将前男友诉至西城法院,要求孩子的父亲赔偿医药费和孩子生活费,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近日,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法官说,张函是自愿,因此不支持她的精神损失索赔。 

张函,今年23岁。3年前,她认识了小她一岁的李楷(化名)。两个人互有好感,谈起恋爱。去年,张函发现自己怀孕。她说,多次找李楷要钱做流产,李楷都不给,导致她今年产下一子。经过鉴定,孩子的父亲是李楷。因此,张函将其诉至法院,索要医药费、生活费等2万余元,另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庭审中,李楷辩称,他确实与张函交往过,但张函提出分手,双方已停止恋爱关系。他表示,同意负担合理费用支出,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 


法院曾调解,张函将孩子送养,李楷一次性补偿她3万元,协议签订后因张函反悔,未能履行。 


法院认为,两人都是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李楷并不构成侵权。因此,张函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张函生育和抚养其子已支出的相关费用,被告应予负担,因张函无经济收入,李楷按70%的比例承担相应给付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山东东营
广东深圳
河南郑州
福建厦门
福建福州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1968
广东 深圳
人气:183680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