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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成立强奸罪

 02-08 12:04  悬赏 5  发布者:edp9283 回答:(1)
我朋友是一个16岁男孩和一个13岁女孩发生关系现在内存放家长以强奸罪起诉男方。男方在和女方发生关系之前并不知道女方未满14岁,并且双方自愿,但是现在女方是被家人强迫说是男方强奸。我就是想咨询下 我朋友现在是否会被法院判强奸罪,最坏的判决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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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2-23 09:50
女方未满十四岁,不管是否同意,都构成了奸淫幼女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司法解释于2003年1月24日开始执行了。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据你说你的朋友应该会被判3年左右。奸淫幼女罪的主体与强奸罪一样,一般为16周岁以上的男子。本法第I7条第Z款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规定,明确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8种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中包括“强奸”,但未明确列举出“奸淫幼女”。,但本条第2款规定了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处”,可以将奸淫幼女视为强奸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纳入奸淫幼女罪的主体范围,并无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而且,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出发,主张奸淫幼女罪的主体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也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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