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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浙江-金华 08-18 22:48  悬赏 0  发布者:楼洪云 给我留言  回答:(0)
一、遗嘱无效 。
1、被告我对于原告提交的代书遗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被告在父亲生前,每个月、节假日都会定期看望父亲和支付赡养费,并且可以说,我不仅尽到了赡养义务,特别在父亲生病住院期间这两年时间里千方百计、尽心尽责照顾好父亲,住院期间绝大部分是我照顾父亲,我自以为我的付出一定比原告多。父亲2015年12月4日去世后,一切后事处理主要都是我在操办。原告就本案的房产问题没有找我协商,在协商父亲丧葬费用结算的过程中,原告从未提及遗嘱一事,直至2016年3月不是原告而是由别人(骆某某)给我看了复印件,此前,我都不知道父亲生前立有遗嘱。经过2016年5月31日的第一次开庭庭审,被告才知道部分情况事实和经过。
  遗嘱过程不合法。原告于2015年11月15日私自决定将病情严重的父亲出院,在11月16号上午支开被告(安排我去雇请保姆)对神志不清的父亲采取欺骗、胁迫的手法、造谣被告给父亲曾经做过佛事,煽动父亲对我的不满,蓄意谋财产。是原告亲自安排他的亲密伙伴朱*奶来做为代书人,密谋遗嘱内容,其后是原告电话联系两个见证人来凑数见证人。在上午十时后炮制成这个四不像的所谓遗嘱。原告东西到手,丢下父亲自己回金华。15号出院、16号得手遗嘱、17号父亲病情加重原告置之不理,是我安排父亲继续住院。以上事实有2016年5月31日第一次开庭庭审记录为证。原告不择手段争抢家庭财产,原告有遗弃被继承人的事实存在,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告已经丧失父亲的继承权。另外,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故此遗嘱无效。
 2、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录音光盘是刻录光盘,非原始证据。录音内容只听到朱*奶和我父亲聊天的部分声音,且不能证明时间是否是2015年11月16日上午。录音当中:一、没有遗嘱人的口述遗嘱内容,二、没有代书人向遗嘱人宣读遗嘱内容声音证明,三、没有见证人在场的一点声音的证据证明。
   见证人只在我家东边房间里喝过茶,两个见证人都不能证明遗嘱内容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见证遗嘱的订立过程,不符合代书房产继承遗嘱的法律特征。该遗嘱除了代书人朱*奶以外并未依照法律规定由见证人亲自在现场见证和签字,是代书人朱四奶一手包办的遗嘱内容,朱四奶将自己编造的遗嘱从里屋拿到外屋安排两个见证人签字,两个见证人在东边房间里签名以后就离开了,两个见证人没有起到法律规定的见证人的作用,只是原告叫来凑个数,遗嘱订立过程中两个见证人楼某某和黄某某与遗嘱人根本不在同一现场见证遗嘱的订立,而是在两个房间,这样的见证人签名没有见证作用。5月31日庭审时代书人朱*奶是第一个在庭上作证:说是遗嘱人、朱*奶、两个见证人四人同时在场订立遗嘱。而期后两个见证人出庭作证证词:见证人楼某某到我家后一直在东面房间里喝茶,遗嘱人都没有看到过,朱*奶把一张东西拿出来让他签字;见证人黄某某证词:和楼某某一起来的,是原告叫来的,刚到我家还先到里屋和我父亲打了个招呼就退出来和楼某某一起喝茶。在东边房间里楼某某签字后他签字,签字后即离开。以上事实有2016年5月31日庭审中见证人楼某某、黄某某证言证明了这有点。两个见证人都不能证明遗嘱内容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在同一现场签字,加上原告之前故意隐瞒遗嘱一事,因此被告有理由相信该遗嘱系原告和代书人朱*奶一起伪造的可能,存在欺骗、胁迫父亲的因素成分,单方制作。被告对其真实性及合法性都不予认可。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代书房产继承遗嘱不符合代书房产继承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房产继承遗嘱。  
3、原告提交的代书遗嘱因为不符合法定形式,因此无能产生 法律效力,属无效遗嘱,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结论: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3款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也就是说,代书遗嘱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第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被告认为本案中,遗嘱上的见证人签名不仅不能证明该遗嘱就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能替代见证人的签名作为遗嘱的有效要件。所以,该遗嘱因不具备法定形式的有效要件及缺乏真实性,应当认定为无效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的规定该遗嘱无效。所涉及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4、遗嘱内容存疑。
遗嘱中的第二条:“二、中心间拔于本人居住,百年之后归兄弟俩所有,但现根据实际情况,本人对中心间房屋作重新支配。取消本人百年后兄弟共有,留于骆*菊居住使用至本村旧村改造。中心间产权属大儿子楼*良所有。”中的“但现根据实际情况,本人对中心间房屋作重新支配”,这个《实际情况》是什么?没有说明!父亲想修改析产约的内容的理由是没有根据的,这很直观地反应了父亲当时是受几个在场骆*菊等人的诱导、误导,存在原告和代书人朱*奶采取欺骗和胁迫的手段影响父亲,可能父亲才有临时决定遗嘱的冲动。
5、遗嘱内容不合法。遗嘱人处置了个人以外的财产,已侵犯其他共有人的权益
   2002年10月14日父子三人签字的析产约和2002年11月22日由原告代替父子三人签名的补充协议,当初是为了去公证处公证用的。我妹妹的子女两人都去过公证处签字确认放弃继承,公证没有办下来,办理公证的手续资料和放弃继承的承诺证据已经丢失,这些协议和放弃继承的承诺现在都应该重新审视、重新认定和确认。被告确实已经承担了析产约和补充协议的所有条款的义务部分的履行,因此被告的权利不能被剥夺。
  我国继承法是1985年10月1日公布生效,我奶奶2001年10月8日去世后,我们父子三人都错误的认为这个房产就是我们父子三人的财产。如果按照农村的习俗可以认为当初的析产约和补充协议执行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按协议处分家庭财产,兄弟两人按照协议的条款一人一半分割家庭财产。此前其他权利人都没有表示放弃共有份额和放弃继承的表示,现在原告想利用不合法的遗嘱通过诉讼来争取他的权益,被告诉求法庭按现行法律法规给予分割。其他权利人发现、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必定要主张自己的权利。为此,被告认为必须首先要确认父亲的个人财产及份额。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原告诉讼的标的是继承法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公民的房屋的部分。
 综上所述, 遗嘱内容不合法:父亲的遗嘱处置了其他家庭共有人的房屋财产份额。除了父亲他个人的房屋财产外,父亲无权处置其他人的房屋财产。
 
二、原告提起的诉讼财产确权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1、确认义乌市福*街道**村***号的祖上遗产的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共有人;确认父亲的个人房屋财产及份额。
    根据浙江省义乌县土地房产所有证1951年民字第37***号(证据一),争议的房屋产权初始于此。
    此房产当时登记的户主是楼*福(原、被告的曾祖父)家庭人口为八人。可耕地九亩零分九厘零毫;房屋共二间,房屋面积一分二厘;地基共二段,面积一分八厘。
问题补充:
2016年4月27日廿三里法庭受理,简易程序,5月31日第一次开庭,7月18日第二次开庭,8月11日第三次开庭:择日判决。现在都没有判决结果,审判期限91天已经超过,我可以申诉吗?
   1、根据我国《继承法》、《民事诉讼法》、《土地法》的有关规定,此争议房产的产权宜为家庭成员共同所有,以目前登记的101.56平方米为实际面积进行分割和继承。初始登记家庭人员(不包括曾祖父、曾祖母)、以后嫁娶增加、出生增加的人员共同拥有份额,平均等份享有。
   2、以我祖父楼询富1963年去世开始计算接受法定继承份额。
   3、拥有平均等份的人员11人:楼*富、陶*球、楼*森、骆*园、楼*英、楼*英、楼*妹、楼*妹、楼*良、楼*云、楼*仙每人1/11的份额,每份9.23平方米。
   4、继承分割:
   A、1963年祖父楼*富去世,继承开始。有房产份额和法定继承人的有:配偶陶*球、子女楼*森、骆*火、楼*英、楼*英、楼*妹、楼*妹7人,7人平均等份继承,1/11的1/7,每份1.32平方,每人增加1.32平方米,以上人员每人拥有10.55平方。
  ‚ B、1979年母亲骆*园去世,继承开始,法定继承人有她的:配偶楼*森、子女楼*良、楼*云、楼*仙、母亲胡*奶5人,5人平均等份继承,1/11的1/5,每份1.85平方米,外婆胡*奶份额在1995年去世后由她的存世子女转继承即大舅舅骆*山、二舅舅骆*田等份拥有。此时各拥有为楼*森12.40平方、楼*良11.08、楼*云11.08、楼*仙11.08、骆*山0.92、骆*田0.92平方。
   C、1994年妹妹楼*仙去世,继承开始,法定继承人有:女儿金*飞、儿子金*丰 。  
   D、2001年祖母陶*球去世,继承开始,法定继承人有子女:楼*森、骆*火、楼*英、楼*英、楼*妹、楼*妹6人。她的份额9.23加1.32等于10.55平方,6人平均等份继承,每份1.76平方米,此时各拥有为楼*森14.16、骆*火(1.32+1.76)3.08、楼*英(9.23+1.32+1.76)12.31、楼*英(9.23+1.32+1.76)12.31、楼*妹(9.23+1.32+1.76)12.31、楼*妹(9.23+1.32+1.76)12.31平方米。
   E 、2015年父亲去世,继承开始,法定继承人有子女:楼*良、楼*云、楼*仙3人,父亲的份额有(9.23+1.32+1.85+1.76)14.16平方,3人平均等份继承,每份4.72平方米,此时各拥有为楼*良(9.23+1.85+4.72)15.80平方、楼*云15.80平方、楼*仙15.80平方。楼*仙的份额15.80平方米代位继承继承给金*飞、金*丰每人7.90平方米。
   101.56平方米楼家遗产分割如下:
楼*英12.31平方米;楼*英12.31平方米;楼*妹12.31平方米;楼*妹12.31平方米;骆*火3.08平方米;骆*山0.92平方米;骆*田0.92平方米;楼*良15.80平方米;楼*云15.80平方米;金*飞7.90平方米;金*丰7.90平方米。
   去世亲人们的遗产我们大家分割完毕。我在此痛哭!崇敬先祖、感恩亲人。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以上分割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比较公平公正合理。
 
   根据继承法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的条款,被告有以下几点特殊情况:一是我现有的家庭住房面积小,位置在**路口**新村附近,马上要进行机场路拓宽改造工程开工,房屋将被拆除,且没有第二处住房;二是,儿子楼某*,*军某部中尉连职干部,27岁,我们希望他早点结婚生子,由他来传承我们清溪楼氏的基业。
   所以被告诉请将坐落于义乌市福*街道**村***号的遗产房屋三间归被告所有居住使用。由被告给原告等其他有产权份额的权利人作出折价补偿。
  最后, 被告有一句话要提醒原告: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赶紧回到正道上来吧!共同念及亲人和亲情。兄弟俩人好好协商,妥善解决当前的问题,以析产约为基础协商处分财产,二一添作五。平息事端,解决纷争。这是一条比较通畅的路,可以选择。
  事情过二不过三,连续漫长的讼累,对我们和我们的下一代都会产生伤痛,结束诉争,重归于好。否则的结果必定双输!
我的法庭最后陈诉:一、遗嘱无效。二、诉请要求折价分割坐落于义乌市福*街道**村***号的遗产房屋三间归被告所有,居住使用,管理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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