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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的20万究竟谁有权去报销?

江苏-苏州 02-10 15:49  悬赏 0  发布者:幼狼 给我留言  回答:(5)
一朋友去当地医院开阑尾炎,术后连续发高烧数十天。第11天检查后发现肠瘘。院方拖了2个月后决定送患者去上海治疗。期间在上海的治疗费用由原医院垫付。数额为20万。现患者在家休养(患者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患者至今未去原医院办理出院手续。
在上海治疗期间,住院手续有原医院工作人员去办理,住院期间的发票及凭证由原医院掌握。
患者本人身份证及医保卡有本人保管。
现在,原医院要求患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医保卡去保险这20万的医药费。
1,是否有义务提供?
2,这个费用究竟应该谁去报销?
3,如果由患者去报销,原医院是否有义务提供?
问题补充:
刚入院时交住院费1000元。手术后一星期左右,医生又要求交住院费10000元。后交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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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10 15:52
因医院方已经垫付这20万元,因此理因由医院进行报销,当然你也可以去报销,但是无论谁去报销,这钱最终应该归医院方。
追问:

如果患者现在把原医院垫付的20万还给原医院,应由谁去报销?报销的钱归谁所有?

回答:

由你报销,归你所有

追问:

原医院是否有义务提供患者在上海住院期间的发票及凭证?

回答:

即使不报销,医院也有法定的义务向患者提供住院消费的所有凭证及发票。

回复时间: 2012-02-10 19:38
可以自己去报销的。
回复时间: 2012-02-10 23:08
要提供的。
回复时间: 2012-02-11 13:55
医院也有义务向患者提供住院消费的所有凭证及发票。
回复时间: 2012-02-12 12:28
医院想减低自身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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