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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生小儿被开除

湖南 08-20 11:44  悬赏 0  发布者:194632……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于1988年11月15日经当地政付批准离婚、1989年3月女方生下第二胎。1994年7月8日,我在上班时,突然接到县政府我被开除文件。文件“邵东县人民政府文件,邵政人〖1994〗8号,关于赵显峰同志超计划生育的处分决定,赵显峰,男,汉族,现年48岁大学文化程度,…。
赵显峰同志,于1997年与谢美容结婚,同年生下一个女儿。为了达到超生目的,赵已知爱人身怀有朶,1988年与谢办理离婚手续,1989年3月生下第二胎。
赵显峰同志以离婚为掩护超生第二胎,严重违反了计划生育有关法规和政策,经研究,决定给予赵显峰同志开除工籍,退回原籍的处分。
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1、没有开除我的法律依据:
a、沒有做DNA鉴定,为什么认定是我的呢?
b、我是通当地政府批准离婚的,为什么说我为掩护超生呢?哪么我离婚还要担护女方以后的者认吗,有这条法规吗?
c、说我“严重违反了计划生育有关法规和政策”请问我违反那一条那一款呢?计划生育法中没有,现在是法制社会,这是不是执法者自制法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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