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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上海-浦东新区 02-12 12:57  悬赏 0  发布者:gyg139…… 给我留言  回答:(6)
2011/12与租客签定租赁合同,合同起始日为2012/03.已收取一个月押金与三个月房租.现由于主观原因不愿出租房子.是否需赔偿违约金?如需赔偿该如何赔?
问题补充:
我的收条上写的是一个月押金与三个月房租,还有合同上并没有特别约定.是否许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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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12 13:21
看你们合同是否有约定
回复时间: 2012-02-12 13:31
这要看你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话就是要赔的。还有就是如果对方只是按押金去要求的话,那么他是不会获得赔偿的。因为押金不是定金
回复时间: 2012-02-12 14:24
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2-12 15:58
可先行与租客协商解除合同.如对方坚持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的,则需要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2-12 16:34
需要,一般赔一个月,但是按照你讲的情况看,可以不赔。
回复时间: 2012-02-12 22:12
1、对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2、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可按约定或者双方协商的方式支付违约金后解除租赁合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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