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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签
黑龙江-佳木斯 08-20 21:44 悬赏 30 发布者:150454……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是2011年6月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竣工(车库)后开放商拒绝履行协议,直到2015年5月我将开发商起诉(我已申请诉前保全),2015年12月中级法院终审裁定;开发商应履行拆迁协议并承担全部费税。2016年1月我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某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执行。案外人李某也是被拆迁人,李某拆迁时间为2013年3月于2013年8月入住(车库)。我协议中标明车库门牌12号,(房产局测绘号也是12号),李某协议中标明的是位置,物业出具的收据标明是10号车库。李某以物业票据为证不承认房产局的测绘号,要求法院中止执行并且要求法院解封12号车库,法院认可了李某的请求,给我下达裁定,裁定结果是中止执行,不服于收到裁定15日内提起诉讼。经过我多方查证我与李某的车库是同一位置,我们这个有争议的车库所有权到底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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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 587612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8-21 07:19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协助执行
- [北京-朝阳区]
- 李三勇律师 VIP
- 电话:13311076167
- 280571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8-22 14:38
您好!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帮助处理,依法维权。
详情可来电来访!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帮助处理,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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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哈尔滨]
- 高志博律师
- 562901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8-21 07:27
你好,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追问:
请问根据我的描述房产所有权应当归谁,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效力等同于不动产登记吗?财产保全可以视为不动产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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