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李波  年遇春  朱建宇  李仁红  陈皓元  
该问题已关闭

房屋赔偿

河北 02-12 20:19  悬赏 0  发布者:f18831…… 给我留言  回答:(0)
案件的事实与过程
我本人经常在外地工作,在2000年至2002年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没有回家,被告趁原告不在津之际砸开原告住房门锁,盗走原告住房的房本(公有租赁租赁合同)、户口册。伙同被告王金福,产权单位张宝仲、杜善亮,嘉盛房产置换公司(原河东区换房站)李士易以及第三人李群英,合谋虚构伪造了河东区一处住房房源的房本,伪造了2枚公章、伪造了原告的身份证、以及伪造了虚假换房的相关手续,伙同其他被告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虚假换房之手段,将原告住房的承租人于2001年2月23日,以虚假住房互换形式,将该房非法过户于被告黄国宏名下,当即将该房非法转让过户于第三人名下,并且在原告不知情、不在场的情况下。将原告屋内所有财产尽数变卖,占为己有,并且在没有经过该房的唯一的法定居住人(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因原告根本不知情),腾房予李群英居住。(该房产权性质是公有租赁住房)上述事实均已被公安局刑讯调查予以确认(公安局以近亲属关系为由未予立刑事案件),且被告等在庭审中以及法院判决书中的审理认定案件事实时,对上述事实及过程均已确认。
诉讼过程
一;2004年原告以返还原住房、赔偿损失为由诉至天津市和平区法院。该院于2005年做出(932)号判决书,其判决内容为;“第三人取得该房的公有租赁住房承租权为,善意、有偿。产生返还房款,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由原告、被告黄国宏另行解决。”
二;由于原告的母亲病重以及母亲过世等原因,超过上诉期,导致原告没有上诉。后原告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公有租赁住房的特殊性质)以及本案第三人取得该公房承租使用权无法律依据、不适用善意、有偿。以及因该房是原告唯一的住房,该判决剥夺原告生存权为由向该院申请再审。该一审法院于2007年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三;后原告于2008年以;返还该房2008年市场交易价35万房款;以及赔偿各项损失11万为由。诉至该院,主张被告等赔偿。该院于2009年做出(496)号判决,其判决内容为;“四被告共同连带赔偿房款8万元。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均已驳回。”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09年做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的裁定书。
在一审重审期间,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该诉求为;“本案重审期间,原告在向法院提交重审诉状上变更的诉讼请求为;1;四被告了连带承担返还、回购被案外人李群英基于无效民事行为所占有的原天津市和平区嫩江路71号房屋两间,变更回转至原告承租。2;四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因无家可归产生的房租5000元。3;四被告了连带赔偿原告房屋内物品损失60000元。4;四被告了连带赔偿原告因诉讼所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8000元。5;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即;申请人在重审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的诉讼请求。
在一审重审期间,法官多次释明;“新变更的诉讼请求,已经实际进入司法审判程序,新变更的诉讼请求与05年生效的(932)判决书中的诉求是一致的”。而在该一审重审期间,法院并没有依据《民事诉讼法》,裁定撤销或终止执行05年生效的(932)判决书。同时也没有裁定原告撤诉。而是审理的是该案诉讼、再审的审理过程。
因为该重审新变更的诉讼请求,已经实际进入司法审判程序,那么就应该依法围绕着该诉求争议的焦点;其将该房的诉争公有租赁住房的承租使用权“转让”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有效则是本案的焦 点。
以及其非法侵权、侵占该房的公有租赁住房的承租使用权后,将其“转让”第三人的行为是否适用善意有偿则是本案的核 心。该一审重审法庭,审理是该案诉讼、再审的审理过程。
而这种“审非所诉、答非所问”的事实,明显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必然导致判决不公正。
最后该院于2010年做出重字042号判决;该内容为
1;首次已判决书的形式于2010年,明确确定被告等连带承担“返还房款,赔偿损失”等赔偿责任。
2;赔偿原告屋内财产5000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告不服该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裁定;1;维持原判决2;有关房租、交通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待证据充分后另诉。
现在原告以前述案件的焦点与核心为由,并且已审判程序错误导致判决不公为由,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
五;咨询问题
1;再审理由是否成立。
2;若再次诉讼赔偿以何时房价主张权力。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深圳
河南郑州
福建厦门
福建福州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广东深圳
上海杨浦区
河北石家庄
最新回复律师
广东 深圳
人气:1836791
福建 厦门
人气:122914
广西 柳州
人气:704228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