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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得不到维护,法院不依法调解矛盾激化矛盾怎么办
08-21 13:33 悬赏 0 发布者:维护人身合法……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南京 回答:(2)
民事申诉状-村委会侵犯人身权
申诉人,谈志刚.男.1969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盱眙县明祖陵镇伏湖村朱庄组.手机13952395713,
被申诉人,张进松.男汉族.村干部身份证号320830196804096613,住盱眙县明祖陵镇伏湖村陈庄组,手机18752340402,
被申诉人,伏湖村村委会.法人代表.朱孝兵.男.汉族.住伏湖村.手机15952373509,
被申诉人,江苏省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淮安市淮海路272号,党委电话051780833066,
法人代表.沈雪峰[该院院长]院办公室电话051780831889,
案由申诉人对江苏省盱眙县法院2016年4月1日[2016] 苏0830民初158号.江苏省淮安市中级法院2016年7月21日[2016]苏08民终1484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江苏省盱眙县法院2016年4月1日[2016]苏0830民初158号.江苏省淮安市中级法院2016年7月21日[2016]苏08民终1484号的判决.
2,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谈志刚是否有精神疾病.行为能力作司法鉴定所.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身体伤害.精神损失费五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月向盱眙县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张进松.淮安三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法院开庭原告提供证明材料.伏湖村村委会.党员.干部.村民.家人.亲友证明谈志刚08年至今家庭农田管理.机器操作.粮食种子化肥买卖及家庭社会关系由其处理很好.智力良好.和村民邻居相处和谐.依据[民事通则]第11条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单独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淮安三院提供伏湖村村委会委托书.我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八款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章284条至289条之规定强制住院医疗精神病条件是公安局申请.检察院公诉.法院判决.检察院监督下进行.张进松以村委会名义执行强制治疗不符合司法程序.盱眙县法院阻止张进松解释这一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六章第七十条1款4款5款之规定符合政府强制治疗条件是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及无行为能力.已经发生伤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他人安全危险的.我要求淮安三院出示我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行为能力.有伤害他人的鉴定细节结论或者诊断细节结论.如提供虚假证据追究其刑事责任.淮安三院愿意提供.法院不但拒绝淮安三院提供法律依据.还依据我出示的用身份证在淮安三院调取虚假出院手续复印件来作鉴定我有无精神疾病有无行为能力的参考资料.想诱导鉴定机构错误鉴定我为精神疾病.我在淮安三院期间主治医师除了强制我服箹其他没有过问.对我进行三次以上智力测试.心理测试.情绪测试的结论.淮安三院未提供鉴定诊断细节结论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盱眙县法院不得不依法依照原被告意愿调解矛盾还武断作出败诉裁定激化原被告矛盾.
2016年5月因不服江苏省盱眙县法院作出[2016]苏0830民初158号民事判决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淮安市中院立案受理后.我在盱眙县法院解释说开庭后才得知张进松.派出所辅警受村委会委托把我强制送到淮安三院的.村委会应当添加为被告.盱眙县法院同意.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于6月8号分别邮寄给谈志刚.张进松.村委会.淮安三院.法院传票要求6月14日上午10点到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楼第16号谈话室参加诉讼.谈志刚.张进松.淮安三院都按时到达.伏湖村村委会缺席未到.法官把我们聚在一起谈话.我和淮安三院说在淮安三院住院期间鉴定诊断我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行为能力结论过程细节带来吗.带来作鉴定参考依据.申请鉴定有无精神疾病.有无行为能力.淮安三院委托人陈桂兵解释说下次开庭带来.张进松说是派出所要求他村委会指派他送我去的.我没有反对.因为以张进松为首的在淮安三院签字留下手机联系号码.交住院费用.多个村委会被告对我对他都好.这涉及违法行为村委会不能成为承担违法主体.盱眙县法院立案庭厅长吴银国.县公安局信访科科长高明委托的人.镇派出所张所长委托的人在江苏省政法委干部.我及主治医师朱剑南面前承认我功能事实存在的.中级法院要求我撤销对张进松起诉.我没有同意.因为承担违法责任的主体是张进松和村主任个人.而不是村委会.作为法院是依法调解社会矛盾的而不是激化矛盾的.而原告谈志刚要求淮安三院提供住院期间三次以上鉴定诊断原告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行为能力.有伤害他人安全行为鉴定诊断过程细节结论.淮安三院同意提交.如提交虚假证据其承担法律责任.把提交的鉴定诊断过程细节结论作为原告申请鉴定有无精神疾病有无行为能力的参考依据.作出原被告都能接受的合情合理合法裁定.然而盱眙县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知原告功能事实存在.为掩盖违法这一事实.激化原告与淮安三院矛盾.村委会缺席开庭审判.裁定书未提伏湖村村委会缺席审判的过错.村委会不能承担违法责任.承担违法责任的应该是张进松.村委会法人代表.因此盱眙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得不调解原被告矛盾调查无事实依据的裁定是激化原被告矛盾.希望重新审查.依法通过原被告答辩辩论结果为鉴定参考依据鉴定原告有无精神疾病有无行为能力.和谐合情合理合法作出裁定.
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支持原告请诉求.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谈志刚
2016年 8 月 20 日
村委会,淮安市三院【精神病院】为掩盖违法随时扣留原告,村委会把淮安三院当成拘留所,精神病院把治病救人的医院当成整人害人的工具,原告要求被告答辩状或医院鉴定诊断细节结论作司法鉴定参考资料,鉴定原告有无精神疾病有无行为能力结论作为法院判决依据使原被告幸福,原被告愿意法院是否应该维持。
申诉人,谈志刚.男.1969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盱眙县明祖陵镇伏湖村朱庄组.手机13952395713,
被申诉人,张进松.男汉族.村干部身份证号320830196804096613,住盱眙县明祖陵镇伏湖村陈庄组,手机18752340402,
被申诉人,伏湖村村委会.法人代表.朱孝兵.男.汉族.住伏湖村.手机15952373509,
被申诉人,江苏省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淮安市淮海路272号,党委电话051780833066,
法人代表.沈雪峰[该院院长]院办公室电话051780831889,
案由申诉人对江苏省盱眙县法院2016年4月1日[2016] 苏0830民初158号.江苏省淮安市中级法院2016年7月21日[2016]苏08民终1484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江苏省盱眙县法院2016年4月1日[2016]苏0830民初158号.江苏省淮安市中级法院2016年7月21日[2016]苏08民终1484号的判决.
2,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谈志刚是否有精神疾病.行为能力作司法鉴定所.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身体伤害.精神损失费五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月向盱眙县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张进松.淮安三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法院开庭原告提供证明材料.伏湖村村委会.党员.干部.村民.家人.亲友证明谈志刚08年至今家庭农田管理.机器操作.粮食种子化肥买卖及家庭社会关系由其处理很好.智力良好.和村民邻居相处和谐.依据[民事通则]第11条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单独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淮安三院提供伏湖村村委会委托书.我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八款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章284条至289条之规定强制住院医疗精神病条件是公安局申请.检察院公诉.法院判决.检察院监督下进行.张进松以村委会名义执行强制治疗不符合司法程序.盱眙县法院阻止张进松解释这一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六章第七十条1款4款5款之规定符合政府强制治疗条件是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及无行为能力.已经发生伤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他人安全危险的.我要求淮安三院出示我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行为能力.有伤害他人的鉴定细节结论或者诊断细节结论.如提供虚假证据追究其刑事责任.淮安三院愿意提供.法院不但拒绝淮安三院提供法律依据.还依据我出示的用身份证在淮安三院调取虚假出院手续复印件来作鉴定我有无精神疾病有无行为能力的参考资料.想诱导鉴定机构错误鉴定我为精神疾病.我在淮安三院期间主治医师除了强制我服箹其他没有过问.对我进行三次以上智力测试.心理测试.情绪测试的结论.淮安三院未提供鉴定诊断细节结论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盱眙县法院不得不依法依照原被告意愿调解矛盾还武断作出败诉裁定激化原被告矛盾.
2016年5月因不服江苏省盱眙县法院作出[2016]苏0830民初158号民事判决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淮安市中院立案受理后.我在盱眙县法院解释说开庭后才得知张进松.派出所辅警受村委会委托把我强制送到淮安三院的.村委会应当添加为被告.盱眙县法院同意.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于6月8号分别邮寄给谈志刚.张进松.村委会.淮安三院.法院传票要求6月14日上午10点到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楼第16号谈话室参加诉讼.谈志刚.张进松.淮安三院都按时到达.伏湖村村委会缺席未到.法官把我们聚在一起谈话.我和淮安三院说在淮安三院住院期间鉴定诊断我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行为能力结论过程细节带来吗.带来作鉴定参考依据.申请鉴定有无精神疾病.有无行为能力.淮安三院委托人陈桂兵解释说下次开庭带来.张进松说是派出所要求他村委会指派他送我去的.我没有反对.因为以张进松为首的在淮安三院签字留下手机联系号码.交住院费用.多个村委会被告对我对他都好.这涉及违法行为村委会不能成为承担违法主体.盱眙县法院立案庭厅长吴银国.县公安局信访科科长高明委托的人.镇派出所张所长委托的人在江苏省政法委干部.我及主治医师朱剑南面前承认我功能事实存在的.中级法院要求我撤销对张进松起诉.我没有同意.因为承担违法责任的主体是张进松和村主任个人.而不是村委会.作为法院是依法调解社会矛盾的而不是激化矛盾的.而原告谈志刚要求淮安三院提供住院期间三次以上鉴定诊断原告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行为能力.有伤害他人安全行为鉴定诊断过程细节结论.淮安三院同意提交.如提交虚假证据其承担法律责任.把提交的鉴定诊断过程细节结论作为原告申请鉴定有无精神疾病有无行为能力的参考依据.作出原被告都能接受的合情合理合法裁定.然而盱眙县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知原告功能事实存在.为掩盖违法这一事实.激化原告与淮安三院矛盾.村委会缺席开庭审判.裁定书未提伏湖村村委会缺席审判的过错.村委会不能承担违法责任.承担违法责任的应该是张进松.村委会法人代表.因此盱眙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得不调解原被告矛盾调查无事实依据的裁定是激化原被告矛盾.希望重新审查.依法通过原被告答辩辩论结果为鉴定参考依据鉴定原告有无精神疾病有无行为能力.和谐合情合理合法作出裁定.
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支持原告请诉求.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谈志刚
2016年 8 月 20 日
村委会,淮安市三院【精神病院】为掩盖违法随时扣留原告,村委会把淮安三院当成拘留所,精神病院把治病救人的医院当成整人害人的工具,原告要求被告答辩状或医院鉴定诊断细节结论作司法鉴定参考资料,鉴定原告有无精神疾病有无行为能力结论作为法院判决依据使原被告幸福,原被告愿意法院是否应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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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潘建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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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年08月21日 20时22分
可以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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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弱势群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一种支持信心,维护宪法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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