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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问题

 02-13 17:11  悬赏 15  发布者:徐晨曦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常州 回答:(3)
你好,我与公司在2005年签定一份劳动合同,服务期是3年,2007年签定了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这份补充协议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约定服务期为10年,不满10年,房子的产权公司收回,我出资的那部分还我,我当时已婚,公司只和我一人签定了补充协议。2008年又签定劳动合同服务期是3年,08年签定的合同没有提及房子的事,本来我就应该有一份劳动合同,去要却不给,请专家告诉我,我的服务期限到底是多少年,现在与公司协商离职,以哪份合同为准呢?我可不可以以最后那份劳动合同的服务期限来要回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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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02月13日 18时54分
你这里所说的服务期应当认定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合同期满之前对合同内容作出变更,应当认定该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协议有效,以最后一次的期限为准。但能否要回房子还要看单位购买房屋的出资协议对你有无其他要求,你是否有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单位收回房子是否合法等很多问题。建议委托律师处理,有意来电或面谈。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13 22:22
个人认为应当是从05年开始算10年的服务期。
回复时间: 2012-02-14 13:30
服务期的约定都有效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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