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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金使用情况

内蒙古-呼和浩特 02-14 09:54  悬赏 25  发布者:guozhi……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原来在石药集团中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工作,公司在呼市公基金中心交纳住房公基金,2011年6月,我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让我交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号,说把公基金支出后打到我的卡上,2011年12月20日公基金中心显示该公司已经支取,但截至现在仍未打到我的卡上,后经打听该公司运营困难,可能把费用先挪用。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怎么才能要到住房公基金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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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14 16:33
你可以请求社保局调查处理。
回复时间: 2012-02-15 10:25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此,你单位无权支配或挪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的部门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你可以先和单位协商,或者向上级部门反映并可以起诉,建议聘请专业人士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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