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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中,房产分割

安徽-合肥 08-22 10:57  悬赏 25  发布者:Ta1234…… 给我留言  回答:(1)
婚前两人购买房屋一套,首付共25万。在付款前几日女方母亲取现金9万加上家里的1万(共10万现金)给男方,当日由男方直接从自己个人的银行卡刷25万作为首付款,房产证是女方一人名字。婚前婚后还贷主要是男方,女方负责日常开支。无小孩。
现在协议离婚中,问题1、女方只有自己母亲银行取现9万的流水。可否作为首付证据,会如何分割?2、两人协商先卖房屋,再办理其他手续,现在房屋已经卖掉,卖房合同已签。男人反悔说不卖房,还要起诉女方,请问女方该如何处理?会影响二手房交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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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8-22 11:13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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