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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公安局拒不履行惠劳社通[2011]72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福建 02-17 20:23  悬赏 0  发布者:950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请求人:郑培钦,男,1962年3月16日生,汉族,惠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协管员。现住惠安县螺城镇西北街后山仔头巷19号706室。被请求人:惠安县公安局请求人与被请求人自1982年10月起,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泉民终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惠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惠仲案裁字(2009)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请求人应与请求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被请求人应为请求人补缴及办理社会保险费。2011年11月24日,惠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作出惠劳社通[2011]72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但被请求人至今仍拒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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