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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对方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至今已十年未给,怎么办?

山东 02-19 22:23  悬赏 0  发布者:zhujia…… 给我留言  回答:(0)
1985年离婚,协议女儿由父亲抚养,但实际其父很快再婚,女儿一直跟奶奶生活。1994年其奶奶去世,其父以无力抚养孩子为由要求改变抚养权,其母同意。当时一次性给予1.5万元抚养费。1995年孩子确诊儿童精神分裂症,多次住院,治疗效果不好。2000年,其母因原有抚养费无法承担巨大的生活和治疗费用,起诉到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经法院调解,自2001年起其父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医疗费另算)。协议生效后其父未自觉执行,头半年的费用经法院执行庭敦促执行。后其父离职不知去向。因此一直未执行。最近其父回原单位上班,因此其母上诉法院要求追索该抚养费并医疗费。医疗费部分法院已受理,可以追回一半,但抚养费部分,法院拒绝立案,说是应该直接申请执行,但执行庭说只能执行最近两年的。
法律明明规定抚育费没有诉讼时效,但法院却以不重新立案为由拒绝给我立案,让我直接找执行庭,执行庭又说超过了时效,只能执行两年的。这样女儿将近9年的抚育费不能追回。对我们实在不公平,我们该怎么办?补充一句,女儿今年已经28岁,多家医院评定为精神一级残疾。完全没有独立生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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