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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自诉案件中补充侦查的疑问

陕西-西安 01-28 14:15  悬赏 25  发布者:补充侦查 给我留言  回答:(5)
被人以侮辱罪刑事自诉到法院,法院受理后被告也答辩了,但是答辩后法院又把这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而刑法对自诉案件的的规定是这样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如果证据不足应该驳回还是应该补充侦查?另外法院这样做合理吗?谢谢!!!!
问题补充:
如果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可不可以向法院申诉?谢谢!!!
侮辱罪的内容为自诉人诉被告在网上发帖侮辱了他。可能是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是被告人所发,让公安给调查。但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就是被告发的,那么当初法院为什么会立案呢?难道有什么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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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1-28 14:51
法院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回复时间: 2010-01-28 16:47
法院将自诉案件直接移交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没有法律依据。
回复时间: 2010-01-28 17:16
法官做法错误,他很可能错误理解了下面的规定,下面规定仅仅是对于八类“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侮辱罪属于五种“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
“告诉才处理”立法本意就是“公权力(公安、检察院)不参合”,双方完全平等。
建议被告请律师代理,以便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刑诉法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回复时间: 2010-01-28 18:24
该罪法院不应该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回复时间: 2010-02-03 18:40
法官的做法是正确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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