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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往来经济纠纷

山东-滨州 08-28 09:27  悬赏 20  发布者:186543…… 给我留言  回答:(2)
甲与乙均为某公司管理人员,因甲常年外派工作,依据公司流程甲委托乙自2014年4月至5月底从公司借支154000元,财务把钱支付给了乙(财务凭证留存支票存根为乙并有银行对账单),但乙未把资金交由甲,只是在2014年10月底代替抽取了14万余元的借支;另甲因对公司的财务进行二级审核权限、同时无法对自己的单据直接审核,领导单据交由办公室乙发起(均为电子网络流程),乙将甲的审核完成的合规单据18000余元冲入乙的借支(财务凭证已计乙借贷科目),乙亦未返还甲相关单据资金。
    现乙拒不返还其余款项,我是否可以起诉乙或要求公司将借贷科目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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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8-28 09:44
固定好证据可以起诉
回复时间: 2016-08-28 16:29
你好,建议保全证据  起诉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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