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徐荣康  毕丽荣  李波  刘海鹰  
该问题已关闭

您好,我想问下,我婚前一套房,贷款买的,婚后结婚一年我们两个人都没有工作和收入

北京 08-30 15:09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1)
您好,我想问下,我婚前一套房,贷款买的,婚后结婚一年我们两个人都没有工作和收入。我一直带孩子。贷款是我爸妈帮我还的,有还款转账证明。有的说爸妈还款属于赠予、有的说婚后增值部分跟对方有关系。现在想请问下这套房子到底跟对方有关系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8-30 15:11
共同财产:《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4702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8-30 15:32
与对方没有关系
  • [北京-朝阳区]
  • 宋超律师 VIP
  • 电话:18811476983
  • 873918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8-30 15:33
你好,明确赠与给一人的,是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回复时间: 2016-08-30 15:09
如果明确赠与一人,是个人财产
回复时间: 2016-08-30 15:10
您好,是个人财产
回复时间: 2016-08-30 15:17
您好,是个人私有财产
回复时间: 2016-08-30 15:28
有几个法律问题   你要清晰

  1 房屋为婚前的  所以你有全部产权 这是没有问题的

  2 婚后如果产生增值了自然增值除外 如装修产生的增值 就是共有的  如果离婚 对方就可以分割增值部分的一半 

  3 婚内你的父母帮你还款  是还婚前房屋的贷款  所以依法可以认定对你个人的赠与  不是赠与双方  所以 离婚时 对方争取不到还款的利益  这个可以确定

  4  如果离婚 只限于分割婚后取得的利益 

    有疑问 可以随时联系  一起学习
回复时间: 2016-08-30 15:45
您好,一般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可以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6-08-30 16:09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夫妻没有共同偿还贷款,还贷部分及相应升值部分属于个人所有
回复时间: 2016-08-30 16:25
据你所述,无关
回复时间: 2016-08-31 19:03
如果明确赠与一人,是个人财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福建莆田
福建福州
江苏南京
北京西城区
福建厦门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江苏无锡
最新回复律师
广西 柳州
人气:704392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08947
湖南 长沙
人气:542445
湖北 襄阳
人气:443332
福建 莆田
人气:53983
福建 福州
人气:1229768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