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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女方因感情不合曾离过一次婚,当时协议规定女方分的大概8万元钱

河南-平顶山 09-01 00:0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你好,我和女方因感情不合曾离过一次婚,当时协议规定女方分的大概8万元钱。男方分的经营的眼镜店,当时营业执照是男方名字(租的,门面不归我所有)。离婚后没过多久又复婚。复婚后用8万元钱首都买了一套房子,眼镜店营业执照改为女方姓名。现在因为感情不合又要离婚。请问律师该套房子应该算谁的?经营中的眼镜店应该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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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9-01 08:46
属于共同财产。
追问:

房子属于共同财产。那眼镜店呢?

追问:

房子应该属于共同财产。那眼镜店呢?在第一次离婚协议中眼镜店是归我所有的。复婚后应该属于婚前财产吧?

回复时间: 2016-09-01 11:18
你好,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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