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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河南-焦作 02-24 13:16  悬赏 25  发布者:151391……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犯的案件是:寻觅滋事罪,但是现在案件已经进行结束,判决书也下来了,我的判缓已经到期。就是现在对方又开始追究民事责任。就是因为当时民事赔偿的时候,甲方写的名字只有主谋的名字。但是,两方口头说是这一次赔偿就包括同案的任何人,当时协议书上也写了。但是对方现在硬要我们一个一个的在赔偿一回。就是两个轻伤,主犯第一次已经赔了五万了。但是现在还牵扯一个说我们伪证罪。这个伪证罪是因为当时民事赔偿协议书甲方没有我们帮凶的名字,但是在派出所的时候就是协议书上没有我们帮凶的名字这案子就不往下走。所以我们就私自在协议书上写上我们几个的名字。现在判决书也都下来了,就是对方的人死咬着说我们几个帮凶私自在民事赔偿协议书上的甲方加上了我们的名字。还让我们赔偿,告我们伪造证据。请懂的哥哥们姐姐们指条道!!!谢谢大家了!!!
问题补充:
李X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武刑初字第367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院。
被告人李XX,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1月3日24时许,被告人李XX在武陟县城红旗路与兴华路交叉路口岗楼东侧,伙同李XX(另案处理)、张XX(已判处刑罚)等人对毛XX、韩XX的殴打。经鉴定,毛XX、韩XX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XX对被害人毛XX、韩XX进行了赔偿。李XX于2010年3月22日到武陟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李XX、李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毛XX、韩XX的陈述、陆X、李XX、张XX、李XX的证言、毛XX、韩XX的伤情鉴定书及伤情照片、协议书、收款证明、投案证明、投案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毛XX、韩XX,致毛XX、韩XX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XX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XX伙同他人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李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李X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赔偿了毛XX、韩XX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何菊荣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珍珍

这个是当时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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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24 13:18
建议带上判决书及诉讼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追问:

这官司打赢的几率大不大!!???谢谢了!!

回复时间: 2012-02-24 20:26
你好,建议在上诉期内及时上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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