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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明确的具体主体是什
山西 09-01 10:23 悬赏 0 发布者:wuda12…… 给我留言 回答:(2)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之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该规定明确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主体为“单位”,并非“自然人”。 这样说法是否正确,如何反驳,用哪条法律可以有力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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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州]
- 毕丽荣律师 VIP
- 电话:13049633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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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9-01 10:25
这是可以直接到派出所申请办理的
- [山西-太原]
- 刘永军律师 VIP
- 电话:18634788889
- 49894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9-01 10:45
当然是指单位,是基于单位管理过错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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