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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能判多少年

江苏-泰州 02-24 21:52  悬赏 0  发布者:老家恋人 给我留言  回答:(4)
13日,姜堰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抓获涉嫌非法经营香烟的犯罪嫌疑人薛某。
    办案民警说,24岁的薛某是姜堰镇人,从去年12月28日到今年1月12日,薛某伙同他人从山东非法倒卖香烟至姜堰销售,涉案价值200余万元。据薛某交代,他原来卖苹果,认识了姜堰的管某等人,管某说山东香烟便宜,于是合伙做非法倒卖香烟的生意。贩运时为了逃避检查,香烟四周每次都放着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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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24 22:44
由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院量刑的基准刑为5年以上
回复时间: 2012-02-24 22:48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家实行烟草专卖,管某等人在未经任何机关许可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贩卖烟草,涉案金额达200多万元,扰乱市场秩序属于情节严重。按照以往案例可以初步判断管某等人的量刑应该定格在五年以上,当然,具体还要看法院如何去衡量、判决。
回复时间: 2012-02-25 08:40
管薛二人属于共同犯罪,量刑应当基本相当。
回复时间: 2012-02-25 15:12
姜堰法院内部有个量刑规则,本人是泰州律师,如有需要可联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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