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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律师您好!6月我父亲和邻居因为损失发生口角,在8月26号他找来女婿到我叫门口大吵大闹

辽宁-大连 09-04 21:32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柴律师您好!6月我父亲和邻居因为损失发生口角,在8月26号他找来女婿到我叫门口大吵大闹,我父亲没有理会他。下午1点左右我父亲路过他家门口时再次碰见又被他的女婿辱骂羞辱。我开车路过看到(没见过他女婿)跑过去质问他是谁,他没有说并问我是谁,我说我是你骂那个人的儿子,并且用手指着他问你谁啊!为什么骂我的父亲?因为手距离他比较近他顺势扭住我的右手使劲下压,(导致我右手小拇指最上节肌腱断裂)我胡乱中抱住他的腿将他推到,在他松手的时在他的头部挥了几拳。他的家人出来打了我两下我们就停手了。目测他的左眼肿了。他家打了110在派出所做了笔录后各自治病养伤。我在医院手术合理花费3000元左右已经出院回家调理。他还在医院,(已经住院一周了)朋友打听医生说他眉骨和肋骨有骨折,软组织出血得住一段时间。我都觉得有点蒙了。我下手没那么狠啊!派出所建议我们协商。但是在这件事上他家明显就是在讹诈我。我没有去找他家。我不想妥协。因为这不仅涉及到钱的问题还有如果我赔了钱这件事情上我就坐实了我们家没道理。希望柴律师能给我一个专业的知道和建议。在这里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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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9-04 22:39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一般的,可以罚款或者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6-09-04 21:34
你好,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追问:

您的意思是我还是走和解这条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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