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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临漳县柏鹤集乡卫生院贾海英等三名职工关于解决工作待遇问题的反映材料

河北 03-01 15:02  悬赏 0  发布者:qipanz…… 给我留言  回答:(3)
河北省临漳县柏鹤集乡卫生院贾海英等三名职工关于解决
工作待遇问题的反映材料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柏鹤集乡卫生院的三名职工:贾海英,女,43岁,1985 年3月参加工作;姜新梅,女,46岁,1983 年5月参加工作; 张保利,女,39岁,1992 年2月参加工作。
一,我们三人待遇现状
我们三人都有20年以上的工龄,但工资是临时工待遇,每月只能领960元。卫生院长讲的理由有两点:一是我们原来和乡卫生院签的用工协议已被解除;二是我们没有经县编办列入正式编制。根据以上两点,我们只能按临时工对待。并且乡卫生院从 2000年以来一直没有给我们交养老保险金。
二、不公正待遇的由来
1997年,柏鹤卫生院和全县其它卫生院一样,经营状况很差,工资标准很低,甚至领不到工资。时任院长让我们缴纳养老保险金,说:28%的养老保险金全部由个人缴纳,如不交就签解除合同制协议书。签了协议书不影响上班,不影响领工资,并说如果我们不签字,他的院长就当不成了,卫生局处理了我,你们就更上不成班了。就这样,当时的院长在哄骗和胁迫,在违反劳动法规的情况下做出了单方解除我们合同制的决定。虽然合同解除了,但我们按照当时院长的承诺,一直坚持工作至今,从没有间断过。
我们争取公正待遇的过程
    1、关于用工合同
2011年3月份,我们多次找卫生局领导,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纳入临漳县卫生系统编制,要求单位补缴我们的养老保险金。卫生局领导一直敷衍塞责,而不是以积极负责的态度给我们办理。无奈之下,我们聘请律师申请县劳动局进行了劳动仲裁。2011年9月13日,临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劳动仲裁裁决(裁决书附后)。
我们拿着裁决书去找县卫生局领导执行时,卫生局领导说,不能按照临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合同书附后)签订,而给我们拿出一张他们自己起草的不规范的一边倒的《劳动合同书》(合同书附后)让我们签。我们坚决不同意,所以没有签成。
关于列编                      
    柏鹤乡卫生院应编制人数是40人,现有在编制人员7人在工作岗位上,还有10余名在编人员却不在工作岗位(他们多数是领导的亲戚)。但仍缺编20余人。我们三人列入在编人员应该是没有困难的。我们争取了很长时间,但卫生局领导一直没有肯定的答复。
3、关于交社会保险费
我们根据劳动仲裁裁决多次提要求让卫生院给我们交社会保险费,卫生局和卫生院领导始终不予答应。    
签劳动合同和交社会保险费的法律依据
    1、关于签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关于交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综上所述
用人单位应当为我们:1、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2、纳入临漳县卫生系统编制。3、为我们足额补缴社会保险金。
    我们为卫生事业贡献了一生,然而我们微薄的收入还比不上一个农民,我们现在的年龄已是上有老需要照顾,下有小需要抚养,就靠我们这么低的工资实在难以养家糊口!上述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我们将不知如何度过这后半生!
    恳请有关领导在百忙之中过问此事!帮帮我们吧!我们将不胜感激!!
        
               临漳县柏鹤集乡卫生院职工:贾海英  姜新梅  张宝利
                                      2012年2月29日    电话:139300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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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01 15:03
建议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准确答复。
回复时间: 2012-03-01 23:21
面询律师为佳!
回复时间: 2012-03-02 16:25
您好!已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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