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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一审被告承认的事实,能否作为发回重审的判决依据

云南-玉溪 03-01 16:05  悬赏 0  发布者:许洪畅 给我留言  回答:(7)
王淑芬、胡兰萍诉胡思金析产、法定继承一案,被告在一审中承认自己保管着死者(其父亲)生前的三张存折,分别是xx信用社3000元、xx农业银行30000元、xx邮政储蓄银行12000元,共计45000元。由于一审法院违法法定程序,依职权在银行调查取证中没有查出其他仍然由被告保管的存折(存款),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做出一审判决,原告不服继续上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判决中,请问被告胡思金在一审庭审中当场承认的事实,法院在随后的调查取证中又没有查出存款,那么能否作为判决的依据?
注明:没有诱供、骗供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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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3-03 17:49
属于自认
回复时间: 2012-03-01 16:07
可以作为判决依据。
回复时间: 2012-03-01 16:09
可以做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回复时间: 2012-03-01 16:57
这是法院依法认定并予以判决处理的问题。
回复时间: 2012-03-01 18:05
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2-03-04 00:06
这种情况下,他的承认在法律上属于自认,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回复时间: 2012-03-05 10:51
您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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