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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

广东-深圳 09-08 10:05  悬赏 5  发布者:lzh870…… 给我留言  回答:(3)
担保函
XX先生于2013年11月1日投资XX万元人民币到XX投资有限管理公司,期限2年(2015年10月30日到期),预期年化收益率15%。本人担保XX投资有限管理公司到期兑付本金及收益,若到期未能归还,本人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1.根据以上担保函内容,请问是否已过担保期限?
2.对方还是起诉,司法局找我了解情况,请问该如何应对?
3.如果最终上法庭,我是自己应对还是必须请律师?
 
问题补充:
担保法: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以上担保函还款时间为2015年10月30日,不是已经超过半年了么?以下三个律师怎么都说还是有效,请问是什么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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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9-08 10:33
没有超过担保期限。建议委托律师处理,保障合法权益。
追问:

担保法: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以上担保函还款时间为2015年10月30日,不是已经超过半年了么?以下三个律师怎么都说还是有效,请问是什么依据,谢谢!

回复时间: 2016-09-08 10:35
没有超过担保期限。建议委托律师处理,保障合法权益。
追问:

担保法: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以上担保函还款时间为2015年10月30日,不是已经超过半年了么?以下三个律师怎么都说还是有效,请问是什么依据,谢谢!

回复时间: 2016-09-08 11:42
1、如在此期间未引起中断的话,已过。
2、委托律师!
我的补充: 2016-09-08 11:42
2015年10月30日到期的话,还未过。
追问:

担保法: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以上担保函还款时间为2015年10月30日,不是已经超过半年了么?以下三个律师怎么都说还是有效,请问是什么依据,谢谢!

回答: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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