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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

 03-02 16:01  悬赏 10  发布者:谢成君 给我留言 地区:四川-成都 回答:(4)
A公司为成都企业,B公司为湖北企业,现在B欲在湖北当地投资一个项目,但如果以B公司名义投资,则难以取得招商引资的一些政策优惠,于是,B与A协商,以A名义来投资这个项目,但实际的出资由B来完成,该项目相应的权利义务均归属B,招商引资的政策待遇也归属B。我担心的是,由此会不会涉嫌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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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3月02日 16时04分
答:不是,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AB之间合同无效。
追问:

朱律你好,能否详解为何不涉嫌诈骗?我个人的理解是:首先,AB虚构了A投资的事实(外地企业投资),而A实际不做任何投资,其次,正因为A作为外地企业投资,才能取得招商引资的政策待遇,而以B的名义投资,是享受不到这些待遇的。

回答:

答: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追问:

恩,确实,知道了,主体不对。合同诈骗呢?

回答:

答:无效合同。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02 16:02
有可能涉嫌诈骗。
回复时间: 2012-03-02 16:34
您好,这不属于刑事诈骗,但是存在民事法律风险。
回复时间: 2012-03-03 09:07
双方的合同是无效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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