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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江苏-常州 03-02 18:11  悬赏 15  发布者:feizho……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同事骑电动车与一辆尼桑的机动车相撞(在非机动车道),当时的情况如下:尼桑机动车原先停着(又东往西),我同事开始停着,让了一辆机动车过去,之后我同事看到那尼桑机动车未启动,于是我同事便行驶(又北往南),之后尼桑机动车便启动撞向我同事。导致我同事撞到在地,左臂与左腿受伤,当时送去医院经行治疗,骨头没事,但是行动还是不便。今天与肇事者去交警大队办理事宜。具体情况如下:交警收走了当时扣留我同事的电瓶车的凭证与肇事者的扣留的凭证。之后交警让们与肇事者经行协商,具体如下:肇事者承担相关的医药费及电瓶车损坏费及我同事的误工费(由于我同事之前辞职跳槽去另家公司但是案发时(2月29)是公司录用的前一天)但是我们认为到现在我同事不不能正常上班,这期间不能上班的费用肇事者不予承认。我想咨询下律师,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及一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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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02 19:00
你好,需要先由交警部门划分事故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3-02 19:48
误工费是要有工资证明的,否则就要按照细分行业标准
回复时间: 2012-03-02 20:08
您好!有交警部门划分责任,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回复时间: 2012-03-03 09:55
建议委托律师维权为佳!
回复时间: 2012-03-04 16:13
您好!有交警部门划分责任,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回复时间: 2012-03-05 10:39
根据责任应当赔偿误工费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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