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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担保性质

江苏-盐城 03-03 14:53  悬赏 0  发布者:Pyb888 给我留言  回答:(3)
请问律师;什么是一保担保和连带担保,各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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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03 14:54
一般保证保证期为6个月,债务到期6个月后债务人不还款的,保证失效。
连带保证没有有效期,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不还款的,保证人需要归还。
一般在合同中有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可以认定为连带保证
回复时间: 2012-03-03 15:59
答: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一般保证是债务人先承担偿还责任,不足部分由保证人承担;后者是没有顺序,债权人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主张承担偿还义务,有选择权;2、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债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保证责任也相应免除。而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不需要提起诉讼)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3-03 18:18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担保是担保人和债权人有明确、具体的约定,如约定只担保本金或利息的偿还等;连带责任担保是担保本金和利息等全部。一般担保有先诉抗辨权,如债权人在没有向债务人索债或执行完债务人的财产前,不得要求一般担保人偿还;连带责任担保,即使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索债或没有执行完债务人的财产前也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偿还所有债务。一般担保的担保期间可随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即自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没有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的,一般担保人责任免除;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期间不可中断,即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应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连带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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