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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福建-福州 03-03 16:58  悬赏 0  发布者:zzzzz1…… 给我留言  回答:(8)
我是一个开宾馆的,2月16号接待了一对男女来开房。在登记身份证的时候,女方说没有在这里住,只是坐坐就走,后来5点的时候女方突然自杀,不是在房间里自杀。公安说是自杀,后来女方的家人来找我赔偿。我有义务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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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03 18:14
正常情况下不需要赔偿,具体视你是否有过错而定。
回复时间: 2012-03-03 16:58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回复时间: 2012-03-03 17:02
应该没有义务。
回复时间: 2012-03-03 17:03
证明自己在管理方面无过错,具体可联系确定。
回复时间: 2012-03-03 18:24
有过错的才有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3-03 20:20
很难说得上宾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即没有义务赔偿。
回复时间: 2012-03-03 21:35
没过错就不需要赔偿!
回复时间: 2012-03-06 16:11
你好,如果没有收取费用,你没有义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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