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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按新条例还是按老条例?

 03-06 12:49  悬赏 0  发布者:dahan4……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青岛 回答:(2)
我公司员工XXX于2009年5月1日在公司加班,加班下班后,其所在的车间20余名职工一起到附近的饭店吃饭,饭后XXX回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死。2010年4月30日,其父母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0年7月8日,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XXX因交通事故致死,不应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随后,其父母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当地人民政府于2010年11月12日做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人社局所做的工伤认定书,其父母遂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撤销2010年7月8日所做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在六十日内重新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重新认定工伤的时间在2011年1月1日之后)。当地人社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的焦点问题是:认定XXX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是否事实清楚。经过举证,二审认为一审做出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并不不当,XXX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了人社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我想问一下,如果现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前作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被法院撤销,而新认定书是在新条例实施以后),是按照新条例认定还是老条例认定?如果认定是工伤,赔偿标准是按新条例还是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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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03月06日 14时12分
按照事故发生之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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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3-06 16:32
新旧条例在这一点上并无区别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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