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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否应该忠实于法律?

上海-普陀区 09-11 15:37  悬赏 0  发布者:sfjdsf…… 给我留言  回答:(2)
交通事故后当时没有去医院,事后一个多月去医院检查。经了解,此类案件一般是看双方当时有无碰撞,认定这一碰撞事实即可。认定碰撞事实后,无需再单独举证证明损伤和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我弱弱地问一句,难道认定了碰撞事实,事实里包含了因果关系吗?为什么许多人认为官司输的可能性大,既然认定了碰撞事实,双方确实发生了碰撞,而且,可以认定当时确实也受伤了,而且,当时受伤部位与事后去医院诊断的部位也一样,为什么不能认定原告因果关系成立胜诉呢? 法律上存在着“高度盖然性”法律规定,法官是否应该忠实里遵守这条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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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9-11 16:08
无法确定在这一个多月中是否发生其他碰撞
追问:

根据大量案例,被告如怀疑又受过其它的伤,被告应举证加以证明。难道让原告自己证明自己没有发生过其它的事故?原告怎么证明?就是没有发生,显然让原告证明之后的一个多月里没有发生过其它事故是非常、非常不合适的,对于原告来说,这是不证自明的事情,原告现在的存在和活动就是最好的说明。

回复时间: 2016-09-11 16:16
法院说的有道理
追问:

法院说什么了!法院的认知明显不符合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违背这条法律规定,你还说法院有道理!那法院把这条法律规定置于何种境地!碰撞事实已经远远高于高度盖然性了,并且,还有当时受伤部位和后来去医院检查的部位一致的证明,证据链已经大大地高于高度盖然性了。依照传统审判规则,原告处于举证不能的状态,但如果按照现在的“高度盖然性”规则,原告无需再举证证明因果关系。请你们搞清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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