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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换汤不换药,公司依然在经营,我该怎么办?劳动法合法吗?

江苏-苏州 09-12 14:20  悬赏 0  发布者:wuxia5…… 给我留言  回答:(0)
吴霞与江苏如伴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01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江苏如伴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吴霞2014年2月份工资2406.52元;二、江苏如伴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吴霞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0日期间加班工资3500元;三、江苏如伴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吴霞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2月2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4722元;上述三项合计40628.52元,限江苏如伴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四、驳回江苏如伴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江苏如伴服饰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执行人江苏如伴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吴霞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高莉丽与江苏如伴服饰有限公司一案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土地、房屋、车辆等信息,其银行帐户已被另案冻结,本案轮侯冻结该帐户,金额为0元。经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苏平调查,其表示因原委托管理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如伴公司2014年底已不再经营、员工解散、工资已付清;现如伴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江苏如伴服饰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0628.52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张民初字第010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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